广州一公司受委托加工面膜,使用更贵原材料反被告违约?

来源:
企知道
发布时间:2021-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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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企业委托另一家企业加工面膜,受委托加工的企业因疫情影响,采购不到原定膜布,但并没有趁机“偷工减料”,而是使用了更贵的膜布。没想到却因为“货不对板”被告了,这个责任要不要承担?

2020年4月,秦某(委托方)委托港某公司(加工方)加工医用冷敷贴,双方签订《喔某品牌产品委托加工合同》,约定以下事项:

①秦某公司全权委托港某公司加工生产喔某品牌医用冷敷贴,代工定金为26950元;

港某公司提供该品牌的所有包材和原料罐装(纸盒、内袋、膜布、原料、罐装、外箱等),并负责制造及分装成直接销售的单品或组合套装。

合同签订2天后,秦某公司即向港某公司支付了26950元。同年6月,产品做好后,港某公司通知秦某公司次日将交付装箱,但秦某公司检验了2盒医用冷敷贴后,发现外盒和内膜都不符合此前在微信中确认的规格。

港某公司解释称:“之前在微信中跟你们公司沟通过了没办法打样,还有因为疫情我们公司刚开始采购不到指定的膜布,为了后期继续合作,薄利多销,我们公司还用了更大更贵的膜布,100%纯进口材料。”

但秦某公司不买账,称:“你们做出的成品膜布质量更好,我们没有异议,但我们不需要贵的,只想要适合的、我们想要的膜布。”

因此,秦某公司以港某公司不能按约定时间交货、未按约定纸盒出货、未按合同膜布要求出货,一纸告到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港某公司退还双倍定金53900元,赔偿拍摄费用4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港某公司虽然将医用冷敷贴生产完毕,但没有按秦某公司要求的规格进行生产。而且未经同意就单方采购不同规格的膜布,生产的成品比样品使用体验更差,将影响产品销售和秦某公司声誉。

因此法院认定港某公司行为构成违约。考虑到最终交付的产品只是体验感下降,并无质量问题,并非完全不能销售,法院酌定港某公司向秦某公司返还定作款26950元、赔偿损失2156元,同时秦某公司将10盒医用冷敷贴退还给港某公司。判决后,双方均服判,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这个事件中,港某公司是好心办坏事,为了可以与委托方长期合作并完成合同目的,所以购买了更昂贵的原材料,但缺乏一定的法律常识。

如今全球各地疫情还未稳定,企业进出口还会受到一定阻碍。那么若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如期履行合同该怎么办?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表示:疫情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建议企业主在经营企业过程中,若发生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合同责任,双方应进行充分沟通,达成共识后以书面形式约定。如有合同拟审需求,可咨询维正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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