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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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 曾用名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 国家级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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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签: 高耸构筑物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园林古建筑工程;房建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房屋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房屋建筑;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脚手架;支撑平台;钢筋定位装置;成套井盖;接缝吊模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200198614605J

法定代表人:

张凯

注册资本:

154794.5205万人民币

邮箱:

784417602@qq.com
更多(2)

官网:
--
地址:
柳州市东环大道167号
附近企业
所属行业:
建筑业 > 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员工人数:
4326 (2016年报)
营业收入:
--
简介: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80-12-25,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是一家以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154794.5205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200198614605J。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商标2个,软件著作权22项。公司共对外投资了32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1055个。

企业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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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分析报告

专利量 418

同行企业

主营相似企业

技术分析报告

主要技术赛道专利分析

自身风险 5054
关联企业风险 1308
合作风险 44
竞争风险 30
企业动态
该企业存在14673条相关动态,包含被执行人等风险动态

企业发展路径

1980.12
成立
1981.10
成立分公司
. . .
2024.04
2024.04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2024.04
被限制高消费
完整路径

合同违约

162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件类型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合作方
最新案件进程
最新进程日期
操作
1
S某某、L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023)浙0802民初4168号
合同纠纷
被告/被上诉人
民事一审
2024-02-25
2
衢州市柯城万浩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023)浙0802民初4639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被告/被上诉人
民事一审
2024-02-25
3
广东粤盛特种建材有限公司、谭某洋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024)粤1324民初157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被告/被上诉人
民事一审
2024-02-23
4
衢州市启欣建材有限公司、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023)浙0802民初6154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被告/被上诉人
民事一审
2024-02-08
5
Y某某、P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023)冀0724民初1620号
合同纠纷
被告/被上诉人
民事一审
2023-12-25
6
江西省华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023)桂02民终3292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被告/被上诉人
民事二审
2023-12-20
7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023)粤16民终2793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被告/被上诉人
民事二审
2023-12-14
8
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023)桂0109民初3833号
合同纠纷
被告/被上诉人
民事一审
2023-11-28
9
Y某某、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023)青0103民初5358号之二
合同纠纷
被告/被上诉人
民事一审
2023-11-20
10
F某某、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023)桂02民终3373号
合同纠纷
被告/被上诉人
民事二审
2023-11-10

经营纠纷提示

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由
当前审理程序
当前审理程序日期
操作
1
柳州市图腾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南宁鼎基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民事二审
2011-02-10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1
历史行政处罚 15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事由/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贺城管罚决字(2023)51号

签订补充协议背离招标文件内容

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处以人民币肆拾捌万柒仟陆佰柒拾肆元玖角整(¥487674.90)的罚款
贺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3-11-30
2
宾城罚决字(2023)第0184号

--

现查明,黎塘金冠花苑项目位于宾阳县黎塘镇金龙大道,占地面积6774.64㎡,框架结构,地下一层,地上17层,建筑总面积66847.2㎡,合同价格12000万元。2012年1月6日,你公司与广西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冠峰公司)就黎塘金冠花苑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单位是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4月26日,我局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黎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七项安全问题:1、楼层临边洞口、电井、电梯口未做封闭围挡措施,2、购房业主私自乱拉、乱搭电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3、购房业主私自装修,材料使用葫芦吊,存在高处坠物风险,4、地下室积水严重,入口未进行安全防护,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5、工地现场未完全封闭,存在多处缺口,人员随意进出,6、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未及时清理,且未配备消防器材,7、项目无管理值班人员,安全问题长期处于失控状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移交黎塘金冠花苑项目违法线索的函》(附件:1.现场照片、2.工程质量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3.会议签到表),证明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勘验图,证明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五: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行政相对人的主体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据六:授权委托书,证明受托人覃诗具有委托代理人身份; 证据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黎塘金冠花苑项目的施工单位是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证据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黎塘金冠花苑项目的施工单位是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证据九:《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桂01民初195号,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诉求; 证据十:企业变更通知书,证明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证据十一: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协助调取证据材料的回复函》,证明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是黎塘金冠花苑项目的施工单位。 针对上述问题,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站于2023年3月23日已对你公司下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据4月26日现场检查,安全问题尚未改正。 2023年7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宾城罚先告字〔2023〕第015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宾城罚听告字﹝2023﹞第0143号), 你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我局于2023年7月27日举行该案听证会,听证会结果:你公司承建黎塘金冠花苑项目工地存在停工期间未做好安全防护问题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罚合理,本机关决定维持宾城罚先告字〔2023〕第0156号意见。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承建黎塘金冠花苑项目工地存在停工期间未做好安全防护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当事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逾期未改正,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参照《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版)》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中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B401.64.2项的规定,你公司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节。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宾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8-15
3
柳柳江城管罚决字(2022)第0000296号

--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16时18分在柳江区柳江新城区东一路(樟木路)工程项目工地内存在建筑土方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柳州市柳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11-28
4
桂市环罚(2021)60号

--

罚款1.662万元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1-11-30
5
江人社监罚字(2021)第3号

--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25号)第45序号之规定,我局决定对被行政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7000元)
江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11-30
6
桂市环罚(2021)52号

--

罚款1.5547万元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1-10-18
7
桂市环罚(2021)53号

--

罚款1.5547万元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1-10-18
8
南环执罚字(2021)117号

--

经调查,行政相对人在事先未取得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夜间建筑施工许可申请批复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6月2日22时后,使用振动棒、混凝土泵车、混凝土运输车等机械设备,对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65号小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引起噪声污染扰民。我局事先已要求进行相关整改。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二)现场照片4份;(三)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七)授权委托书1份;(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九)《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执改决字〔2020〕246号)复印件1份;(十)《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执罚字〔2021〕54号)复印件1份;(十一)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服务工单6份;(十二)《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执改决字〔2021〕473号)1份。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07-26
9
北综执专一罚工(2021)15号

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划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时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 违反《北海市生产和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涠洲岛、斜阳岛除外)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

2021年6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公司承建的北海市海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公司在该项目的施工现场存在搅拌混凝土的行为。经查,该项目现场搅拌混凝土总量为529.4立方米,占该项目总混凝土用量的比例为0.67%。 当事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海市生产和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1.《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1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1年7月16日向当事人公司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北综执专一告工〔2021〕15号),当事人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我局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声明书》,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公司作出罚款贰万陆仟肆佰柒拾元整(¥26470.00)的行政处罚。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07-20
10
住建K-No20210003

--

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
合浦县住建局
2021-04-28

环保处罚

172
序号
处罚文书号
违法行为
执法措施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构
处罚时间
操作
1
柳柳北城管环保罚决字(2021)第57号

经查实,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北部生态新区石碑坪镇工业园区内柳州市石碑坪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工地堆放建筑土方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面积有600平方米。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0000.0
柳州市柳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09-21
2
柳柳北城管环保罚决字(2021)第82号

经查实,2021年10月12日10时5分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北部生态新区双沙路以东地块中房江湾郡(二期)7#-15#楼及地下室一区、地下室二区北部、门卫室三、门卫室四、大门三、大门四工程施工中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原因是当时有一截水管坏了,正在维修中,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长度约为150米。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
柳州市柳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09-20
3
柳环罚字(2022)12号

2021年12月24日凌晨,我局执法人员对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综合业务大楼项目工地进行检查时,发现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办理因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情况须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证明审批手续,擅自于2021年12月24日凌晨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处壹万元(¥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03-17
4
桂市环罚(2022)10号

2021年12月1日夜间22点,桂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桂林市漓江东岸、猫儿山东北侧、七星区与叠彩区交界处,你公司承接的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整体搬迁项目1#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委托桂林千卓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项目施工工地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场界排放噪声值为72分贝,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夜间55分贝最高允许排放标准。施工当日,你公司承接的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整体搬迁项目1#综合楼建设项目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在夜间开展了桩基及地下室结构施工作业,造成噪声污染,引起周边居民投诉。以上事实,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1年12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监督性监测报告(千卓检测(声)字[2021]第791号)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3份、监督性监测音像视频1份、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服务工单8份等为证。《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持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你公司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我局于2021年12月22日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市环罚告〔2021〕7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以上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罚:罚款壹万柒仟零叁拾伍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

罚款:1.7035万元

17035.0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2-01-10
5
桂市环罚(2022)8号

2021年11月7日午间13点,桂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桂林市漓江东岸、猫儿山东北侧、七星区与叠彩区交界处,你公司承接的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整体搬迁项目1#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委托广西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项目施工工地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场界排放噪声值为80分贝,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昼间70分贝最高允许排放标准。施工当日,你公司承接的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整体搬迁项目1#综合楼建设项目未办理午间施工审批手续,在午间开展了施工作业,造成噪声污染,引起周边居民投诉。以上事实,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1年11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监督性监测报告(德润(监)[2021]第547号)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3份、监督性监测音像视频1份、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服务工单9份等为证。《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持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你公司未办理午间施工审批手续,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我局于2021年12月22日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市环罚告〔2021〕7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以上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罚:罚款壹万柒仟零叁拾伍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罚款:1.7035万元

17035.0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2-01-10
6
桂市环罚(2022)11号

2021年12月6日夜间22点,桂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桂林市漓江东岸、猫儿山东北侧、七星区与叠彩区交界处,你公司承接的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整体搬迁项目1#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委托桂林千卓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项目施工工地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场界排放噪声值为57分贝,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夜间55分贝最高允许排放标准。施工当日,你公司承接的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整体搬迁项目1#综合楼建设项目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在夜间开展了施工作业造成噪声污染,引起周边居民投诉。以上事实,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1年12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监督性监测报告(千卓检测(声)字[2021]第813号)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3份、监督性监测音像视频1份、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服务工单7份等为证。《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持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你公司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我局于2021年12月22日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市环罚告〔2021〕7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以上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罚:罚款壹万柒仟零叁拾伍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罚款

罚款:1.7035万元

17035.0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2-01-10
7
桂市环罚(2021)60号

2021年9月23日夜间22点,桂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位于桂林市漓江东岸、猫儿山东北侧、七星区与叠彩区交界处,你公司承接的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整体搬迁项目1#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委托桂林千卓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项目施工工地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经监督性监测,1#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场界排放噪声值为79分贝,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夜间55分贝最高允许排放标准。施工当日,你公司承接的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整体搬迁项目1#综合楼建设项目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在夜间开展了桩基施工作业,产生噪声污染,引起周围居民投诉。以上事实,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1年9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监督性监测报告(千卓检测(声)字[2021]第564号)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3份、监督性监测音像视频1份、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服务工单7份等为证。《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持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你公司未办理午间施工审批手续,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9日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市环罚告〔2021〕5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以上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罚:罚款壹万陆仟陆佰零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

罚款:1.6602万元

16602.0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1-11-30
8
桂市环罚(2021)52号

2021年7月29日午间12点,桂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位于桂林市漓江东岸、猫儿山东北侧、七星区与叠彩区交界处,你公司承接的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整体搬迁项目1#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委托广西金天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该项目施工工地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场界排放噪声值为74分贝,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昼间70分贝最高允许排放标准。施工当日,你公司承接的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整体搬迁项目1#综合楼建设项目未办理午间施工审批手续,在午间开展了桩基施工作业,产生噪声污染,引起周围居民投诉。以上事实,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1年7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监督性监测报告(金天检字〔2021〕21Z293号)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3份、监督性监测音像视频1份、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服务工单9份等为证。《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持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你公司未办理午间施工审批手续,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7日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市环罚告〔2021〕4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以上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罚:罚款壹万伍仟伍佰肆拾柒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

罚款:1.5547万元

15550.0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1-10-18
9
桂市环罚(2021)53号

2021年7月30日午间12点,桂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位于桂林市漓江东岸、猫儿山东北侧、七星区与叠彩区交界处你公司承接的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整体搬迁项目1#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委托广西金天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该项目施工工地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场界排放噪声值为75分贝,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昼间70分贝最高允许排放标准。施工当日,你公司承接的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整体搬迁项目1#综合楼建设项目未办理午间施工审批手续,在午间开展了桩基施工作业,产生噪声污染,引起周围居民投诉。以上事实,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1年8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监督性监测报告(金天检字〔2021〕21Z294号)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3份、监督性监测音像视频1份、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服务工单9份等为证。《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持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你公司未办理午间施工审批手续,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7日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市环罚告〔2021〕5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以上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罚:罚款壹万伍仟伍佰肆拾柒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

罚款:1.5547万元

15550.0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1-10-18
10
桂市环罚(2021)49号

2021年7月份,12345政府服务热线多次接到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整体搬迁项目1#综合楼建设项目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的投诉,2021年7月18日夜间23点,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桂林市漓江东岸、猫儿山东北侧、七星区与叠彩区交界处的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整体搬迁项目1#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委托桂林千卓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项目施工工地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场界排放噪声值为66分贝,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夜间55分贝的最高允许排放标准。你公司承接的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整体搬迁项目1#综合楼建设项目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在夜间开展了桩基施工作业,造成噪声污染,引发群众投诉。以上事实,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1年7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监督性监测报告(千卓检测(声)字[2021]第415号)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3份、监督性监测音像视频1份、12345政务热线群众投诉单6份、桂林市信访投诉转办单3份等为证。《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持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你公司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30日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市环罚告〔2021〕4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以上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罚款:1.5547万元

15547.0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1-09-10

劳动仲裁

9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由
当前审理程序
当前审理程序日期
操作
1
Z某某与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华西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民事一审
2023-12-22
2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H某某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执行实施
2023-08-18
3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C某某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执行实施
2023-08-18
4
C某某、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民事二审
2023-07-07
5
Y某某、C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民事一审
2023-03-24
6
董某某、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民事一审
2023-03-17
7
广西柳州鼎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X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民事一审
2022-12-05
8
L某某、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2022-09-08
9
Y某某、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民事一审
2022-08-31
10
Y某某、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民事一审
2021-09-28

公示催告

1
序号
票据号
申请人
持票人
票面金额
票据类型
公告日期
操作
1
3090005326713729
400000元
银行承兑汇票
2016-11-18

违规事件

9
序号
公告日期
处罚对象
处罚类型
处罚金额
处理人
操作
1
2022-11-28
--
1万
综合行政执法局
详情
2
2022-03-28
--
2400
综合行政执法局
详情
3
2022-03-17
--
1万
生态环境部
详情
4
2022-03-15
--
1.2万
综合行政执法局
详情
5
2022-01-21
--
1.2万
综合行政执法局
详情
6
2022-01-12
--
1.2万
综合行政执法局
详情
7
2022-01-12
--
2400
综合行政执法局
详情
8
2021-08-18
--
1.2万
综合行政执法局
详情
9
2021-08-18
--
1.2万
综合行政执法局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