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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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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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80-12-25,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是一家以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154794.5205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200198614605J。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商标2个,软件著作权22项。公司共对外投资了32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1055个。
- 2024-04-24
- 新增立案, 案号:(2024)粤1324民初157号。
- 2024-04-23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合同纠纷。
- 2024-04-22
- 成为被执行人。
- 2024-04-21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劳动争议。
- 2024-04-20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其他民事案由。
企业发展路径
合同违约
1625经营纠纷提示
1行政处罚
签订补充协议背离招标文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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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划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时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 违反《北海市生产和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涠洲岛、斜阳岛除外)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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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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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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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环保处罚
172经查实,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北部生态新区石碑坪镇工业园区内柳州市石碑坪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工地堆放建筑土方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面积有600平方米。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经查实,2021年10月12日10时5分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北部生态新区双沙路以东地块中房江湾郡(二期)7#-15#楼及地下室一区、地下室二区北部、门卫室三、门卫室四、大门三、大门四工程施工中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原因是当时有一截水管坏了,正在维修中,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长度约为150米。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2021年12月24日凌晨,我局执法人员对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综合业务大楼项目工地进行检查时,发现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办理因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情况须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证明审批手续,擅自于2021年12月24日凌晨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处壹万元(¥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1日夜间22点,桂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桂林市漓江东岸、猫儿山东北侧、七星区与叠彩区交界处,你公司承接的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整体搬迁项目1#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委托桂林千卓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项目施工工地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场界排放噪声值为72分贝,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夜间55分贝最高允许排放标准。施工当日,你公司承接的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整体搬迁项目1#综合楼建设项目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在夜间开展了桩基及地下室结构施工作业,造成噪声污染,引起周边居民投诉。以上事实,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1年12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监督性监测报告(千卓检测(声)字[2021]第791号)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3份、监督性监测音像视频1份、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服务工单8份等为证。《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持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你公司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我局于2021年12月22日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市环罚告〔2021〕7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以上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罚:罚款壹万柒仟零叁拾伍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
罚款:1.7035万元
2021年11月7日午间13点,桂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桂林市漓江东岸、猫儿山东北侧、七星区与叠彩区交界处,你公司承接的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整体搬迁项目1#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委托广西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项目施工工地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场界排放噪声值为80分贝,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昼间70分贝最高允许排放标准。施工当日,你公司承接的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整体搬迁项目1#综合楼建设项目未办理午间施工审批手续,在午间开展了施工作业,造成噪声污染,引起周边居民投诉。以上事实,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1年11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监督性监测报告(德润(监)[2021]第547号)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3份、监督性监测音像视频1份、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服务工单9份等为证。《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持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你公司未办理午间施工审批手续,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我局于2021年12月22日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市环罚告〔2021〕7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以上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罚:罚款壹万柒仟零叁拾伍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罚款:1.7035万元
2021年12月6日夜间22点,桂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桂林市漓江东岸、猫儿山东北侧、七星区与叠彩区交界处,你公司承接的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整体搬迁项目1#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委托桂林千卓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项目施工工地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场界排放噪声值为57分贝,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夜间55分贝最高允许排放标准。施工当日,你公司承接的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整体搬迁项目1#综合楼建设项目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在夜间开展了施工作业造成噪声污染,引起周边居民投诉。以上事实,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1年12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监督性监测报告(千卓检测(声)字[2021]第813号)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3份、监督性监测音像视频1份、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服务工单7份等为证。《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持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你公司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我局于2021年12月22日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市环罚告〔2021〕7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以上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罚:罚款壹万柒仟零叁拾伍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罚款
罚款:1.7035万元
2021年9月23日夜间22点,桂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位于桂林市漓江东岸、猫儿山东北侧、七星区与叠彩区交界处,你公司承接的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整体搬迁项目1#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委托桂林千卓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项目施工工地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经监督性监测,1#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场界排放噪声值为79分贝,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夜间55分贝最高允许排放标准。施工当日,你公司承接的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整体搬迁项目1#综合楼建设项目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在夜间开展了桩基施工作业,产生噪声污染,引起周围居民投诉。以上事实,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1年9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监督性监测报告(千卓检测(声)字[2021]第564号)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3份、监督性监测音像视频1份、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服务工单7份等为证。《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持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你公司未办理午间施工审批手续,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9日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市环罚告〔2021〕5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以上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罚:罚款壹万陆仟陆佰零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
罚款:1.6602万元
2021年7月29日午间12点,桂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位于桂林市漓江东岸、猫儿山东北侧、七星区与叠彩区交界处,你公司承接的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整体搬迁项目1#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委托广西金天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该项目施工工地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场界排放噪声值为74分贝,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昼间70分贝最高允许排放标准。施工当日,你公司承接的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整体搬迁项目1#综合楼建设项目未办理午间施工审批手续,在午间开展了桩基施工作业,产生噪声污染,引起周围居民投诉。以上事实,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1年7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监督性监测报告(金天检字〔2021〕21Z293号)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3份、监督性监测音像视频1份、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服务工单9份等为证。《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持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你公司未办理午间施工审批手续,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7日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市环罚告〔2021〕4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以上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罚:罚款壹万伍仟伍佰肆拾柒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
罚款:1.5547万元
2021年7月30日午间12点,桂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位于桂林市漓江东岸、猫儿山东北侧、七星区与叠彩区交界处你公司承接的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整体搬迁项目1#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委托广西金天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该项目施工工地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场界排放噪声值为75分贝,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昼间70分贝最高允许排放标准。施工当日,你公司承接的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整体搬迁项目1#综合楼建设项目未办理午间施工审批手续,在午间开展了桩基施工作业,产生噪声污染,引起周围居民投诉。以上事实,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1年8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监督性监测报告(金天检字〔2021〕21Z294号)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3份、监督性监测音像视频1份、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服务工单9份等为证。《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持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你公司未办理午间施工审批手续,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7日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市环罚告〔2021〕5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以上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罚:罚款壹万伍仟伍佰肆拾柒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
罚款:1.5547万元
2021年7月份,12345政府服务热线多次接到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整体搬迁项目1#综合楼建设项目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的投诉,2021年7月18日夜间23点,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桂林市漓江东岸、猫儿山东北侧、七星区与叠彩区交界处的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整体搬迁项目1#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委托桂林千卓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项目施工工地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场界排放噪声值为66分贝,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夜间55分贝的最高允许排放标准。你公司承接的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整体搬迁项目1#综合楼建设项目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在夜间开展了桩基施工作业,造成噪声污染,引发群众投诉。以上事实,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1年7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监督性监测报告(千卓检测(声)字[2021]第415号)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3份、监督性监测音像视频1份、12345政务热线群众投诉单6份、桂林市信访投诉转办单3份等为证。《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持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你公司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30日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市环罚告〔2021〕4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以上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罚款:1.5547万元
劳动仲裁
90公示催告
1违规事件
9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等。
以上信息由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引擎基于公开信息得出,仅供参考。前述信息不构成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观点或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