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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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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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80-12-25,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是一家以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154794.5205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200198614605J。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商标2个,软件著作权22项。公司共对外投资了32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1055个。
- 2024-04-25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 2024-04-25
- 成为被执行人。
- 2024-04-25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合同纠纷。
- 2024-04-25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 2024-04-25
- 成为被执行人。
- 2024-04-25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合同纠纷。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4886法律诉讼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工程质量保证金23218.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已减半),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工程质量保证金23218.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已减半),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1、被告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柯城万浩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租赁费1018022.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50901.13元和律师费损失30000元;2、驳回原告衢州市柯城万浩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79元,由原告衢州市柯城万浩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279元,被告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被告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柯城万浩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租赁费1018022.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50901.13元和律师费损失30000元;2、驳回原告衢州市柯城万浩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79元,由原告衢州市柯城万浩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279元,被告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工程款415246.4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415246.4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29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工程款415246.4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415246.4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29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告谭某洋向原告广东粤盛特种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22233.2元及违约金(以122233.2元为基数,从2024年1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广东粤盛特种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30.18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广东粤盛特种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92.18元,被告谭某洋负担1338元。原告广东粤盛特种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730.18元,本院予以退回1338元。被告谭某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338元,如不按期缴纳,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谭某洋向原告广东粤盛特种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22233.2元及违约金(以122233.2元为基数,从2024年1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广东粤盛特种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30.18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广东粤盛特种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92.18元,被告谭某洋负担1338元。原告广东粤盛特种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730.18元,本院予以退回1338元。被告谭某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338元,如不按期缴纳,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启欣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2320元;二、驳回原告衢州市启欣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计945元,由原告衢州市启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806元,被告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负担13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告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启欣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2320元;二、驳回原告衢州市启欣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计945元,由原告衢州市启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806元,被告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负担13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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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2023)浙0802执2578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另行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2023)浙0802执2578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另行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2023)浙0802执2598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另行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2023)浙0802执2598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另行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2023)浙0802执2569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另行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2023)浙0802执2569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另行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告文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公司504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月2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为止)。如果被告文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16元,由被告文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告文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公司504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月2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为止)。如果被告文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16元,由被告文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限制高消费
终本案件
裁判文书
841- 杨爱丽;
-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广东欧姆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广西共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刘爱;
- 庞瑞文;
-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八分公司;
- 柳州北金砼业有限公司;
-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广西菱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柳州宏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北京瑞特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北海市海城区清成装饰材料经营部;
-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赣州景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开庭公告
3730-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百色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广西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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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广州市胜特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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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钜泰建材有限公司;
- 珠海桂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钜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桂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进行公告送达(2024)粤0402民初5859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决如下: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863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1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市翁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4年5月17日15时30分在本院审判综合楼(翠民路29号)302室由审判员L某某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钜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桂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进行公告送达(2024)粤0402民初5859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决如下: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863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1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市翁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4年5月17日15时30分在本院审判综合楼(翠民路29号)302室由审判员L某某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 深圳侠时代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广西远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第三人广西远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远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侠时代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远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公司去向不明,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桂1302民初170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诚信诉讼提示书、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4年05月13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K75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广西远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侠时代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远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公司去向不明,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桂1302民初170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诚信诉讼提示书、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4年05月13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K75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T某某;
-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L某某;
L某某:本院受理原告T某某与被告L某某、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告L某某不在户籍登记的住址居住,经常居住地不详,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桂0312民初646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庭审公开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挖机费44575元;2.判决两被告自2023年1月1日至该款44575元给付完毕之日止,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诉讼时以44575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暂计至2023年12月15日利息为:44575元×3.85%/12个月×12.5个月=1788元)(以上两项合计:46363元);3.判决由两被告承担原告由此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以内。本案定于2024年5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L某某:本院受理原告T某某与被告L某某、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告L某某不在户籍登记的住址居住,经常居住地不详,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桂0312民初646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庭审公开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挖机费44575元;2.判决两被告自2023年1月1日至该款44575元给付完毕之日止,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诉讼时以44575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暂计至2023年12月15日利息为:44575元×3.85%/12个月×12.5个月=1788元)(以上两项合计:46363元);3.判决由两被告承担原告由此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以内。本案定于2024年5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玉林市佳宝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广西百鸿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南宁市创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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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湖北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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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金马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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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微洛物资有限公司;
-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L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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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某某;
-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C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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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2303法院公告
96- 张俊华;
-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四川忠友文达建材有限公司;
-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华西分公司;
- 钟声宇;
- 袁爱云;
- 罗富匀;
-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沈夏;
- 桂林建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武汉豪盛钢结构有限公司;
- 广西佳都投资有限公司;
- 深圳市趣维影商贸有限公司;
- 南宁融创世承置业有限公司;
-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乐文全;
- 有限责任公司;
- 桂林鲁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 邓志辉;
-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南宁市罗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广西明星建鑫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广西柳州市敏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 柳州市嘉群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 南宁市照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吴小庆;
- 广西建工集团;
-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许远清;
- 柳州市康路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 湖北东臣世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武汉市江汉区;
-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禄丰开投浚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广西建工集团;
-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梁炎奎;
股权冻结
司法拍卖
破产重整
2询价评估
2诉前调解
1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以上信息由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引擎基于公开信息得出,仅供参考。前述信息不构成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观点或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