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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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钢铁是一家钢铁及其延伸产品制造商,主要经营冶金产品及副产品、冶金矿产品和钢铁延伸产品、化工产品、煤炭、冶金辅助材料、建筑材料、成套冶金设备等。
- 2024-04-25
- 广钢集团含铁尘泥棚化项目(重)(项目编号:GQTGC202401102E)招标公告。
- 2024-04-25
- 广钢集团水渣堆场棚化工程(重)(KLFCG242005)招标公告。
- 2024-04-25
- 广钢钢渣厂钢渣生产中转堆场棚化项目(重)GQTGC202401101E招标公告。
- 2024-04-25
- 广钢集团含铁尘泥棚化项目(重)GQTGC202401102E招标公告。
- 2024-04-25
- 广钢钢渣厂钢渣生产中转堆场棚化项目(重)(项目编号:GQTGC202401101E)招标公告。
- 2024-04-23
- 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一期)3号高炉系统公共管线110KV高压电缆等设备(KLFCG241001)更正公告(一)。
- 2024-04-23
- 广西钢铁三号矿棚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一期)(KLFCG242004)延期公告(二)。
- 2024-04-22
- 广西钢铁冷轧厂酸洗机组工程冶金框架车设备中标公告。
- 2024-04-22
- 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一期)3号高炉系统公共管线电动三偏心多层次金属硬密封蝶阀等设备(GZB231220005E)中标公告。
- 2024-04-22
- 广西钢铁3800mm宽厚板生产线项目配套外部管线工程110kV电力电缆等设备(GZB240104012E)中标公告。
企业发展路径
合同违约
11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三同时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一般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一般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一般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一般事故)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规定。
大气
环保处罚
4露天堆存煤炭、铁矿、白云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以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经调查,你公司综合原料场于2020年5月部分建成投入使用,综合原料场面积约143.5万m2,露天堆存煤炭、铁矿、白云石粉等物料,堆存量约88万吨,50%左右的物料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在堆存、运输、装卸过程中,产生较大粉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取证照片8张、取证视频光碟1张、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工作证明》1份、《广西钢铁烧结厂综合料场生产情况表》1份、《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桂环审〔2018〕229号)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22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防环告字〔2021〕5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防环告字〔2021〕5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4月22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防环告字〔2021〕56号)及其《送达回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防环告字〔2021〕57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0〕1
我局于2021年4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露天堆存煤炭、铁矿、白云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以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经调查,你公司综合原料场于2020年5月部分建成投入使用,综合原料场面积约143.5万m2,露天堆存煤炭、铁矿、白云石粉等物料,堆存量约88万吨,50%左右的物料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在堆存、运输、装卸过程中,产生较大粉尘。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0〕17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捌万捌仟伍佰元整(¥88500.00)。
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焦化厂、烧结厂球团车间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焦化厂焦炉和烧结厂球团带式焙烧机等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 经调查,你公司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焦化厂、烧结厂球团车间需要配套建设的脱硫、脱硝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目前焦化厂焦炉尾端废气的脱硫、脱硝环保设施正在进行招标、开标,预计2021年6月份开始建设,10月份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行;烧结厂球团车间主抽烟气的脱硫、脱硝正在建设当中,脱硫塔主体工程已完成,脱硝设施已完成工程进度75%,预计2021年6月底能投入运行。但你公司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焦化厂1#、2#、3#、4#等4座焦炉已分别于2020年5月23日、2020年10月29日、2020年10月30日和2020年12月30日投入生产,烧结厂球团车间于2021年2月6日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现场取证照片12张、现场勘察示意图2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焦化厂生产调度日志》11张、《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球团成品质量、生产简报记录表》13张、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工作证明1份、广西钢铁公司内部任职文件复印件2份、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3份、《广西钢铁公司焦化厂焦炉烟气人工检测结果》1份、《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桂环审[2018]229号)复印件1份、《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编号:9145000078213554XP001R)复印件1份、《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一期)烧结球团系统球团烟气脱硫、脱硝超低排放工程总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12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防环告字〔2021〕2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防环告字〔2021〕2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1年4月22日向我局提交《关于<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申辩意见函》(广西钢铁函〔2021〕67号)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免于处罚。我局于202
罚款肆拾捌万元整(¥480000.00)
普通
我局于2021年3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焦化厂、烧结厂球团车间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焦化厂焦炉和烧结厂球团带式焙烧机等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经调查,你公司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焦化厂、烧结厂球团车间需要配套建设的脱硫、脱硝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目前焦化厂焦炉尾端废气的脱硫、脱硝环保设施正在进行招标、开标,预计2021年6月份开始建设,10月份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行;烧结厂球团车间主抽烟气的脱硫、脱硝正在建设当中,脱硫塔主体工程已完成,脱硝设施已完成工程进度75%,预计2021年6月底能投入运行。但你公司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焦化厂1、2、3、4等4座焦炉已分别于2020年5月23日、2020年10月29日、2020年10月30日和2020年12月30日投入生产,烧结厂球团车间于2021年2月6日投入生产。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0〕17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肆拾捌万元整(¥480000.00)
你公司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焦化厂、烧结厂球团车间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焦化厂焦炉和烧结厂球团带式焙烧机等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经调查,你公司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焦化厂、烧结厂球团车间需要配套建设的脱硫、脱硝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目前焦化厂焦炉尾端废气的脱硫、脱硝环保设施正在进行招标、开标,预计2021年6月份开始建设,10月份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行;烧结厂球团车间主抽烟气的脱硫、脱硝正在建设当中,脱硫塔主体工程已完成,脱硝设施已完成工程进度75%,预计2021年6月底能投入运行。但你公司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焦化厂1#、2#、3#、4#等4座焦炉已分别于2020年5月23日、2020年10月29日、2020年10月30日和2020年12月30日投入生产,烧结厂球团车间于2021年2月6日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现场取证照片12张、现场勘察示意图2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焦化厂生产调度日志》11张、《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球团成品质量、生产简报记录表》13张、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工作证明1份、广西钢铁公司内部任职文件复印件2份、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3份、《广西钢铁公司焦化厂焦炉烟气人工检测结果》1份、《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桂环审[2018]229号)复印件1份、《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编号:9145000078213554XP001R)复印件1份、《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一期)烧结球团系统球团烟气脱硫、脱硝超低排放工程总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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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4政府约谈
1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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