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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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钢铁是一家钢铁及其延伸产品制造商,主要经营冶金产品及副产品、冶金矿产品和钢铁延伸产品、化工产品、煤炭、冶金辅助材料、建筑材料、成套冶金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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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43法律诉讼
1、被告广西中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工程款113119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1131194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1321928.52元对上述债务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834.62元,减半收取11921.81元(原告Z某某已预交),由原告Z某某负担5021.81元,被告广西中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9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Z某某已预交),由被告广西中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间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3843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部,账号:×××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1、被告广西中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工程款113119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1131194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1321928.52元对上述债务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834.62元,减半收取11921.81元(原告Z某某已预交),由原告Z某某负担5021.81元,被告广西中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9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Z某某已预交),由被告广西中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间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3843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部,账号:×××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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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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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支付工程款30516.55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30516.55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2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被告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30516.55元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L某某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2452元,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0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10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76********)。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一、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支付工程款30516.55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30516.55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2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被告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30516.55元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L某某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2452元,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0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10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76********)。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驳回N某某的再审申请。
驳回N某某的再审申请。
被执行人
裁判文书
1- 陈伦;
- 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开庭公告
41- G某某;
- 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G某某与被告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G某某与被告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 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 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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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某某;
- D某某;
- 广西华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广西北流市昶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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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某某;
- P某某;
- 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贵州会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广州腾森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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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C某某;
- 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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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某某;
- 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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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钢铁有限公司;
- 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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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某某;
- 湖南佳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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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钢铁有限公司;
- 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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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18法院公告
1- 杨明勇;
- 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四川乾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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