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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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成立于1996-05-30,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是一家以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100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300198854457U。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商标1个,软件著作权19项。公司共对外投资了17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1028个。
企业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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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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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分析报告
主要技术赛道专利分析
- 2024-04-25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合同纠纷。
- 2024-04-25
- (机器管招投标)琼海市潭门镇鱼货市场、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港下旅游公路至潭五村小组市政道路工程(八标段)项目(琼海市潭门镇鱼货市场、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港下旅游公路至潭五村小组市政道路工程(八标段))中标结果公告。
- 2024-04-24
- 成为被执行人。
- 2024-04-23
- 年产1.8万吨葡萄酒项目(一期)工程施工中标候选人更正公示。
- 2024-04-23
- 西安高新增材制造产业园区项目室内装修工程。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1826法律诉讼
终结(2024)桂1102执5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2024)桂1102执5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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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众远土方石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92559元;二、驳回原告佛山市众远土方石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398元,财产保全费4018元,合计9416元,由原告佛山市众远土方石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5元,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3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众远土方石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92559元;二、驳回原告佛山市众远土方石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398元,财产保全费4018元,合计9416元,由原告佛山市众远土方石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5元,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3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准许原告广西亮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亮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准许原告广西亮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亮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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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通知如下: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4539号民事判决书、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桂01民终3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现通知如下: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4539号民事判决书、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桂01民终3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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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23)粤0203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工程质保金543848.4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19.24元,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划拨了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资金567567.65元,收取执行费7884元后,余款559683.65元(其中工程质保金543848.41元、利息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216、案件受理费4619.24元)已发放广东凝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于偿还本案债务。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现结案处理。特此通知
关于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23)粤0203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工程质保金543848.4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19.24元,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划拨了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资金567567.65元,收取执行费7884元后,余款559683.65元(其中工程质保金543848.41元、利息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216、案件受理费4619.24元)已发放广东凝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于偿还本案债务。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现结案处理。特此通知
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限制高消费
终本案件
裁判文书
299- 蔡秀君;
-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徐鹏;
-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佛山市顺德区兆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田东联讯置业有限公司;
- 广西益生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包某某;
-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深圳市大康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钦州恒基分公司;
-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梁敏;
-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卢艾勇(曾用名:卢卫杨);
- 珠海香湾码头发展有限公司;
-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广西凯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广西凯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开庭公告
1246-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我院定于2024年06月27日 15时00分在本院灵山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24年06月27日 15时00分在本院灵山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 广州建盈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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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D某某;
- L某某;
- C某某;
- Z某某;
- Y某某;
- T某某;
L某某、Y某某、L某某、T某某、Z某某、L某某、C某某、D某某、Y某某、C某某:本院受理(2024)桂0305民初390号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L某某、Y某某、L某某、T某某、Z某某、L某某、C某某、D某某、Y某某、C某某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互联网生效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启用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4年5月28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L某某、Y某某、L某某、T某某、Z某某、L某某、C某某、D某某、Y某某、C某某:本院受理(2024)桂0305民初390号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L某某、Y某某、L某某、T某某、Z某某、L某某、C某某、D某某、Y某某、C某某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互联网生效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启用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4年5月28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L某某;
- J某某;
-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
-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第三人蒋红;
J某某、J某某:本院受理原告L某某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第三人J某某、J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定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桂0305民初8693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答辩期限内不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则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院并定于2024年5月27日下午16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视为你方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J某某、J某某:本院受理原告L某某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第三人J某某、J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定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桂0305民初8693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答辩期限内不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则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院并定于2024年5月27日下午16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视为你方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X某某;
- D某某;
-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
-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Z某某;
- 第三人容弟斌;
- R某某;
R某某、D某某:本院受理(2024)桂0305民初164号原告X某某诉被告Z某某、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R某某、D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R某某、D某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追加第三人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互联网生效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启用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4年5月14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R某某、D某某:本院受理(2024)桂0305民初164号原告X某某诉被告Z某某、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R某某、D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R某某、D某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追加第三人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互联网生效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启用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4年5月14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上海锴靓实业有限公司;
-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安徽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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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某某;
- 桂林市源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L某某;
- W某某;
L某某:本院受理(2023)桂0312民初9637号原告Z某某诉被告L某某、W某某、L某某、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源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随案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4月24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L某某:本院受理(2023)桂0312民初9637号原告Z某某诉被告L某某、W某某、L某某、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源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随案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4月24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江西大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江西大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江西大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南宁轨道混凝土有限公司;
-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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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贵港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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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847法院公告
119- 广西松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谢宇荣;
- 有限责任公司;
-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夏小伟;
- 有限责任公司;
-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姚文广;
- 刘晶;
- 吴炽荣;
-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郑绪强;
- 谢宇荣;
-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徐志兵;
-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汪宁;
- 广西华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邵民主;
- 广西誉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广西河池金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李增云;
-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俞乃柏;
- 李胜涛;
-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王家义;
- 刘磊;
- 方庆兵;
- 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
司法拍卖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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