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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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乌鲁木齐市新城园林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04-28,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是一家以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6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0100298902719T。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拥有商标6个。公司共对外投资了5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38个。
- 2024-03-27
- 兵团本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室外配套工程(EPC工程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示。
- 2024-03-21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合同纠纷。
- 2024-03-01
- 兵团本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室外配套工程(EPC工程总承包)。
- 2024-01-11
- 公安厅办公区室外绿化及道路硬化项目合同公告。
- 2024-01-04
- 准东开发区五彩大道、卡拉麦里大道绿化主管网建设项目成交候选人公示。
- 2024-01-01
- 2024-01-01新增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
- 2023-11-14
- 新疆招标有限公司关于公安厅办公区室外绿化及道路硬化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33法律诉讼
被告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履约保证金1574000元。以上被告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付款项,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66元(原告已预交19600.63元),由被告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余款634.63元,本院退还原告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履约保证金1574000元。以上被告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付款项,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66元(原告已预交19600.63元),由被告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余款634.63元,本院退还原告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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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异议人江苏苏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解除异议人江苏苏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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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34407.12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34407.12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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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账户为×××的账户内3634407.12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账户为×××的账户内3634407.12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终结(2021)新0106执恢1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2021)新0106执恢1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开庭公告
5- 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 新疆双雅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我院定于2024年03月27日 15时50分在本院头屯河本院18号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双雅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我院定于2024年03月27日 15时50分在本院头屯河本院18号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双雅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 H某某;
-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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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 新疆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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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联润世新疆物流有限公司;
- 新疆新城园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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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矿区服务事务部哈密物业管理公司;
- 乌鲁木齐市新城园林有限公司;
- 吐哈油田分公司;
{立案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号= 2015年哈中民二初字第00015号 , 承办人= Y某某 , 开庭地点= 第五审判法庭 ,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新城园林有限公司,公司矿区服务事务部哈密物业管理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 , 开庭起始日期= 2015/3/16 10:00:00 }
{立案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号= 2015年哈中民二初字第00015号 , 承办人= Y某某 , 开庭地点= 第五审判法庭 ,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新城园林有限公司,公司矿区服务事务部哈密物业管理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 , 开庭起始日期= 2015/3/16 10:00:00 }
立案信息
11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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