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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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建工联合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10-25,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是一家以从事土木工程建筑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100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0007451487049。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拥有软件著作权17项。公司共对外投资了16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670个。
- 2024-04-26
- 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直属项目管理部康居路小学新建工程水稳料采购计划任务招标结果。
- 2024-04-26
- 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直属项目管理部康居路小学新建工程机械租赁计划任务招标结果。
- 2024-04-25
- 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直属分南宁中关村智慧显示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智能信息产业园项目(A组团)风机采购计划任务任务招标结果。
- 2024-04-25
- 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直属分南宁中关村智慧显示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智能信息产业园项目(A组团)水表等材料采购计划任务任务招标结果。
- 2024-04-25
- 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直属分南宁中关村智慧显示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智能信息产业园项目(A组团)抗震支架采购计划任务任务招标结果。
- 2024-04-25
- 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直属分成团文旅展示中心项目碎石采购计划任务任务招标结果。
- 2024-04-25
- 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直属分南宁中关村智慧显示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智能信息产业园项目(A组团)镀锌钢管采购计划任务任务招标结果。
- 2024-04-25
- 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直属分南宁中关村智慧显示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智能信息产业园项目(A组团)风管采购计划任务任务招标结果。
- 2024-04-25
- 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直属分南宁中关村智慧显示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智能信息产业园项目(A组团)电箱采购计划任务任务招标结果。
- 2024-04-25
- 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直属分柳江新城区九曲河以南沿江路项目(一期)钢板围挡采购计划任务任务招标结果。
企业发展路径
合同违约
244经营纠纷提示
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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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未按规定实行密闭运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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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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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处罚
40根据市民的强烈投诉,2023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负责承建的位于南宁市良庆区云兴街6号的邕熙华庭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行政相对人未持有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擅自于2023年4月12日22时后使用挖掘机、渣土运输车等机械设备进行土方回填施工作业,产生的噪声直接向周边环境排放,引起噪声污染扰民。我局事先已要求相关整改。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市民的多次投诉,2023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负责承建的位于南宁市良庆区云兴街6号的邕熙华庭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行政相对人未持有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擅自于2023年2月25日22时后使用了混凝土运输车、天泵、地泵、振动棒等机械设备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产生的噪声直接向周边环境排放,引起噪声污染扰民。我局事先已要求相关整改。
根据市民的多次投诉,2023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负责承建的位于南宁市良庆区云兴街6号的邕熙华庭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行政相对人未持有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擅自于2023年2月25日22时后使用了混凝土运输车、天泵、地泵、振动棒等机械设备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产生的噪声直接向周边环境排放,引起噪声污染扰民。我局事先已要求相关整改。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2月28日提取,证明行政相对人承建的邕熙华庭项目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调阅施工日志及混凝土送货单情况);(二)现场照片4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2月28日和3月6日提取,证明行政相对人承建的邕熙华庭项目现场情况);(三)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3月1日提取,证明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承建的邕熙华庭项目现场勘查情况);(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2月28日提取,证明行政相对人夜间违规施工的事实);(五)《商品混凝土发货单》复印件4份(行政相对人2023年2月28日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夜间违规施工的事实);(六)《施工日志》复印件1份(行政相对人2023年2月28日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夜间违规施工的事实);(七)《发承包审核通知书》复印件1份(行政相对人2023年2月28日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是邕熙华庭项目的施工单位);(八)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行政相对人2023年2月28日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九)授权委托书1份(行政相对人2023年2月28日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委托代理人代理资格);(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行政相对人委托代理人2023年2月28日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委托代理人身份);(十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执改决字〔2022〕277号)复印件1份(2022年12月8日提取,证明我局针对行政相对人环境违法行为曾下发相应的责改文书并依法送达);(十二)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服务工单6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2月28日提取,证明市民投诉相关噪声扰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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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壹佰玖拾元整(¥14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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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民投诉,2021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位于南宁市良庆区良兴路南面广西民族老年人活动中心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行政相对人在事先未取得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夜间建筑施工许可申请批复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于当晚22时后,使用混凝土运输车、混凝土泵车等机械设备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引起噪声污染扰民。我局事先已要求相关整改。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二)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三)现场照片1份;(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六)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七)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九)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服务工单1份;(十)《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执改决字〔2021〕173号)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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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柒仟叁佰肆拾肆元整(¥7344元)。
该公司施工建设位于演丰镇高速路口出口处的美兰机场二期周边路网工程云美大道YMK1+505~YMK3+300段项目时,存在施工现场裸露土地覆盖不到位的行为。
处以人民币肆万元(¥4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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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柒佰伍拾贰元整(¥137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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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壹佰玖拾元整(¥14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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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7188元(大写:柒仟壹佰捌拾捌元整)。
你单位承建的玉林化肥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在未办理夜间施工证明手续及未公告附近居民的情况下,进行混凝土浇筑桩基工程施工,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
被处罚单位: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451487049住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北路X号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玉林市玉州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玉林市玉州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1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承建的玉林化肥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在未办理夜间施工证明手续及未公告附近居民的情况下,进行混凝土浇筑桩基工程施工,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2020年10月26日信访投诉单1份共1页;2.2020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3.2020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对执行经理黄智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4.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5.2020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执法照片4张。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规定。玉林市玉州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月10日以《玉林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6)告[2021]9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收到以上文书,至今未见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1.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三、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玉林市玉州生态环境局开票,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玉林市玉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劳动仲裁
48违规事件
5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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