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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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成立于1958-08-10,位于湖南省邵阳市,是一家以从事房屋建筑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150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500185520490U。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拥有软件著作权5项。公司共对外投资了39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566个。
- 2024-04-26
- 2024年4月鄱阳县鄱阳湖公园地下停车场项目防火门、防火卷帘门及挡烟垂壁材料采购合同任务。
- 2024-04-25
- 非法院单位: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仲裁文书
- 2024-04-25
- 靖州县第三中学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中标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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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技师学院关于工程设计服务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 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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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4
- 2024年4月国网黑龙江电力本部调度通信楼附属用房项目劳务合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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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器管招投标)智慧洋浦(一期)项目数据中心及IOC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项目(智慧洋浦(一期)项目数据中心及IOC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中标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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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月湖南双新生猪屠宰冷链配送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暖通设备采购需求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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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路径
合同违约
617经营纠纷提示
1股权出质
行政处罚
2020年11月21日23时40分,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安沙行政执法队接到群众举报,长沙县安沙中医院扩建工地施工项目噪声扰民。执法人员彭桂湘、黄树德前往长沙县安沙中医院扩建施工项目现场。经查,施工方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场地位于安沙镇中医院扩建项目工地,该工地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产生较大噪声。该施工场地东侧是中医院住院部,西侧是农田,南侧和北侧是居民区。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夜间施工许可证》,现场负责人刘吉林表示此次施工并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随后,在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刘吉林的见证下,我局委托第三方公司湖南品标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工地旁,中医院(住院部)二楼东侧外1米处进行了噪声检测(已拍照取证),执法人员指出其行为涉嫌违法。2020年11月27日,我局收到中医院(住院部)二楼东侧外1米处检测点位的检测报告编号为(A2200370959161),检测结果显示:该项目旁中医院(住院部)二楼东侧外1米处场界噪声值为74分贝,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夜间标准限值55分贝,超标值为19分贝。
装载机排气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II类限值
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箱梁第一款之规定
逾期申报
交通建设质量安全造价监督
逾期申报
逾期申报
逾期申报
逾期申报
环保处罚
19我局于2022年10月20日对该单位承建的无为市鼓楼小区项目工地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施工场地内露天堆存工程渣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我局于2022年10月20日对该单位承建的无为市鼓楼小区项目工地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施工场地内露天堆存工程渣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020年11月21日23时40分,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安沙行政执法队接到群众举报,长沙县安沙中医院扩建工地施工项目噪声扰民。执法人员彭桂湘、黄树德前往长沙县安沙中医院扩建施工项目现场。经查,施工方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场地位于安沙镇中医院扩建项目工地,该工地正在进行混凝土浇...
2020年12月22日,当事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已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非税收入票据号:3680195239
未取得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进行施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环宝安责改字[2020]SG03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超时施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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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未取得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进行施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环宝安责改字[2020]SG02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超时施工的行为
未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夜间作业证明,擅自在夜间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未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夜间作业证明,擅自在夜间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未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夜间作业证明,擅自在夜间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未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夜间作业证明,擅自在夜间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华标品雅城(一期)标段2”工程施工单位,在该工程施工中,未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存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体系、管理组织架构混乱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责令整改,处以壹万玖仟元罚款
劳动仲裁
116违规事件
3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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