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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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82-01-20,位于北京市,是一家以从事农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10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1021481963。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商标268个,作品著作权11项,软件著作权18项。公司共对外投资了16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79个。
- 2024-04-25
- [丰台]优筑口袋公园改造工程成交公告。
- 2024-04-25
- 2024年绿地养护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 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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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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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2
- 北京亦庄新城芯片配套产业园周边景盛南六街(马朱路~环宇东五路)新建道路工程-绿化工程。
- 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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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7
- 锦绣谷区域绿地养护项目中标公告。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24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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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驳回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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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143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1431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对C某某支付苗木款、劳务费、材料款1150000元的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驳回廊坊市坤鹏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150元,由C某某、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150元,由C某某、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维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143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1431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对C某某支付苗木款、劳务费、材料款1150000元的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驳回廊坊市坤鹏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150元,由C某某、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150元,由C某某、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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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G某某撤诉
准许原告G某某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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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泽丰亿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二、北京泽丰亿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七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的占有使用费9660000元;三、驳回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北京泽丰亿商贸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元;五、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泽丰亿商贸有限公司装修损失2870000元;六、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泽丰亿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商户的经济损失200000元;七、驳回北京泽丰亿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受理费340300元、反诉受理费62563元、鉴定费70000元,由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0087元(已交纳),由北京泽丰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42776元(已交纳132563元,剩余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一、确认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泽丰亿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二、北京泽丰亿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七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的占有使用费9660000元;三、驳回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北京泽丰亿商贸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元;五、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泽丰亿商贸有限公司装修损失2870000元;六、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泽丰亿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商户的经济损失200000元;七、驳回北京泽丰亿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受理费340300元、反诉受理费62563元、鉴定费70000元,由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0087元(已交纳),由北京泽丰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42776元(已交纳132563元,剩余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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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开庭公告
18- 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
- 郓城县东大油脂有限公司;
- G某某;
郓城县东大油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京73行初6784号原告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郓城县东大油脂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4月11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郓城县东大油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京73行初6784号原告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郓城县东大油脂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4月11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
- G某某;
- 郓城县东大油脂有限公司;
郓城县东大油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京73行初14537号原告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被告答辩状及证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意见陈述书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0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你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郓城县东大油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京73行初14537号原告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被告答辩状及证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意见陈述书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0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你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G某某;
- L某某;
- 谊诚曲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C某某;
- Z某某;
- 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
- 北京德味瀛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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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味瀛商贸有限公司;
- 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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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廊坊市坤鹏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C某某;
- 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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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某某;
- C某某;
- 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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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某某;
- 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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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荣生腾飞商贸有限公司;
- 北京泽丰亿商贸有限公司;
- 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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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广开基业商贸有限公司;
- 北京泽丰亿商贸有限公司;
- 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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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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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11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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