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里木河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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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里木河种业是一家农作物种苗生产商,集农作物种子育、繁、推、加、销为一体,主要从事棉花种子的培育、生产、销售以及苗木花卉、种衣剂生产等业务。
- 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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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产权交易所)新疆塔里木河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位于阿克苏新城区南大街2号新农大厦13层房产交易公告。
- 2024-01-29
- 2024年新疆塔里木河种业计划生产棉种60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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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10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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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院(2023)兵0103执9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院(2023)兵0103执9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被告新疆塔里木河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Z某某工程款278176.54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Z某某负担754元,被告新疆塔里木河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新疆塔里木河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Z某某工程款278176.54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Z某某负担754元,被告新疆塔里木河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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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执行过程中,扣除二审期间新疆塔里木河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新疆闫氏德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151206.13元,即新疆塔里木河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还需向新疆闫氏德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864790.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750元,由上诉人新疆塔里木河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执行过程中,扣除二审期间新疆塔里木河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新疆闫氏德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151206.13元,即新疆塔里木河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还需向新疆闫氏德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864790.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750元,由上诉人新疆塔里木河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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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开庭公告
1- 新疆塔里木河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 新疆阿拉尔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审理原告、新疆塔里木河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新疆阿拉尔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一案
审理原告、新疆塔里木河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新疆阿拉尔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一案
立案信息
5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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