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新天力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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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新天力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曾用名:江川新天力现代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01-02,位于云南省玉溪市,是一家以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6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42108637917XY。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玉溪新天力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拥有商标6个,软件著作权9项。公司共对外投资了2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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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8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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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告玉溪新天力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75元,原告玉溪新天力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的475元,由原告玉溪新天力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原告玉溪新天力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75元,原告玉溪新天力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的475元,由原告玉溪新天力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维持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2020)云0421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二、撤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2020)云0421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由玉溪新天力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Z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4270元;四、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Z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Z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维持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2020)云0421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二、撤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2020)云0421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由玉溪新天力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Z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4270元;四、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Z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Z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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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Z某某与被告玉溪新天力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5月25日解除;二、被告玉溪新天力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6450元;三、被告玉溪新天力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28527.4元;四、驳回原告Z某某要求被告玉溪新天力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其营养费12200元、后期治疗评估费800元、后期治疗费15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经济补偿金23359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原告Z某某与被告玉溪新天力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5月25日解除;二、被告玉溪新天力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6450元;三、被告玉溪新天力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28527.4元;四、驳回原告Z某某要求被告玉溪新天力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其营养费12200元、后期治疗评估费800元、后期治疗费15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经济补偿金23359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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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2019)云0421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二、Z某某与玉溪新天力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4月29日解除;三、由玉溪新天力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Z某某被扣工资170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816.70元;四、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玉溪新天力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一、撤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2019)云0421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二、Z某某与玉溪新天力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4月29日解除;三、由玉溪新天力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Z某某被扣工资170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816.70元;四、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玉溪新天力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被执行人
开庭公告
7- 玉溪新天力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 连云港市元天农机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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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某某;
- 玉溪新天力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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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某某;
- 玉溪新天力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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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溪新天力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 Z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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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某某;
- 玉溪新天力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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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某某;
- Z某某;
- 玉溪新天力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 Y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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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某某;
- 玉溪新天力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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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5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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