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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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彭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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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曾用名: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成立于2013-11-25,位于江西省南昌市,是一家以从事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10008712390X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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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2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2024年第一次服务类授权采购竞争性谈判项目成交结果公告(采购编号:18DV1F)。
- 2024-04-22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2024年第一次物资专项类授权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告(采购编号18DN1W)。
- 2024-04-19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2024年第一次服务类授权采购竞争性谈判项目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公示(采购编号:18DV1F)。
- 2024-04-19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2024年第一次物资专项类授权采购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公示(采购编号18DN1W)。
- 2024-04-19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2024年第一次服务类授权(18DV1F)竞争性谈判项目否决原因公示。
- 2024-04-15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省管产业2024年第一次物资专项类授权采购。
- 2024-04-09
- 南昌桃苑至朝阳改接迎宾110千伏线路工程。
- 2024-04-09
- 南昌东新至云海T接象湖110kV线路工程。
- 2024-04-07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2024年第一次物资专项类授权采购。
- 2024-04-01
- 松湖~流湖T接入梅林110千伏线路工程。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31法律诉讼
一、撤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20)赣0104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Y某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人民币323944元;三、驳回被上诉人Y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46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上诉人Y某某自行负担1586元,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区分公司负担5883元;鉴定费1200元(原审原告已经支付),均由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区分公司负担;二审中由上诉人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30元,由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分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701元,共计6931元,均由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区分公司负担,并在执行中抵扣。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撤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20)赣0104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Y某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人民币323944元;三、驳回被上诉人Y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46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上诉人Y某某自行负担1586元,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区分公司负担5883元;鉴定费1200元(原审原告已经支付),均由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区分公司负担;二审中由上诉人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30元,由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分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701元,共计6931元,均由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区分公司负担,并在执行中抵扣。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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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26761元;二、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人民币97183元;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Y某某自行承担1586元,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区分公司承担4118元,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承担1765元;鉴定费1200元(原告已经支付),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区分公司承担840元,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承担3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26761元;二、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人民币97183元;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Y某某自行承担1586元,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区分公司承担4118元,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承担1765元;鉴定费1200元(原告已经支付),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区分公司承担840元,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承担3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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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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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被告九江智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被告九江智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准许原告南昌先胜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诉讼费2400元,由原告承担1200元,退回原告1200元
准许原告南昌先胜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诉讼费2400元,由原告承担1200元,退回原告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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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裁判文书
1- 吴丽萍;
- 江西省锦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锦峰大酒店;
- 江西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
- 江西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南昌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开庭公告
14- L某某;
- 玉山县水利电力安装公司;
- 南昌通源实业有限公司;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
原告:L某某;被告:南昌通源实业有限公司、玉山县水利电力安装公司;第三人: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
原告:L某某;被告:南昌通源实业有限公司、玉山县水利电力安装公司;第三人: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
- L某某;
- 玉山县水利电力安装公司;
- 南昌通源实业有限公司;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
原告:L某某;被告:南昌通源实业有限公司、玉山县水利电力安装公司;第三人: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
原告:L某某;被告:南昌通源实业有限公司、玉山县水利电力安装公司;第三人: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
- 江西新华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我院定于2023-12-26 02:30 在第九审判法庭(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再审申请人: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被申请人:江西新华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23-12-26 02:30 在第九审判法庭(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再审申请人: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被申请人:江西新华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
-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 西湖区海亮珑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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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
- 江西新华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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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某某;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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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某某;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
- 明和置业有限公司;
我院定于2020-02-11 09:30在第十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S某某;被告: 明和置业有限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 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20-02-11 09:30在第十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S某某;被告: 明和置业有限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 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 南昌先胜实业有限公司;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
我院定于2020-01-1614:00在第十四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南昌先胜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20-01-1614:00在第十四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南昌先胜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我院定于2019-05-29 09:00在第十四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上诉人: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19-05-29 09:00在第十四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上诉人: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 W某某;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
- 南昌通源实业有限公司;
我院定于2018-12-03 09:30在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W某某;被告:南昌通源实业有限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等 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18-12-03 09:30在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W某某;被告:南昌通源实业有限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等 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立案信息
11法院公告
4- 省电力有限公司;
- 电力有限公司;
- 南昌先胜实业有限公司;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
- 江西天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 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
- 省电力有限公司;
- 电力有限公司;
- 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
- 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
- 南昌绿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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