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绿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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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航农业是一家绿萝生产销售商,在番禺、南沙、萝岗三地拥有四个花卉种植基地,种植面积达三千多亩,主要产品有黄金葛、青叶绿萝、花叶绿萝、金枝玉叶等,同时致力于发展水培蔬菜业务。
- 2024-04-18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其他民事案由。
- 2024-04-17
- 成为被执行人。
- 2024-03-30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合同纠纷。
- 2024-03-22
- 被限制高消费。
- 2024-04-18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其他民事案由。
- 2024-04-17
- 成为被执行人。
- 2024-03-30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合同纠纷。
- 2024-03-22
- 被限制高消费。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98法律诉讼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21元,由上诉人广州绿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21元,由上诉人广州绿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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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告X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33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67.5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原告X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33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67.5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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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95元,由上诉人广州绿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95元,由上诉人广州绿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广州绿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广州绿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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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限制高消费
终本案件
开庭公告
44- 广州市黄埔区龙湖街埔心村经济联合社;
- 广州绿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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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
- 广州绿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云南赋美农业有限公司;
- 阳江绿之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广东赋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C某某;
- 广州赋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 广东联塑农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
- 佛山市顺德区汇盈农业有限公司;
- 云南绿之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3)粤0113民初14546号广州赋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C某某、云南绿之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阳江绿之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阳江绿之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赋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汇盈农业有限公司、广州绿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粤0113民初14546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与广东联塑农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赋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云南赋美农业有限公司、C某某、云南绿之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阳江绿之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赋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汇盈农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广州绿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广东联塑农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赋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云南赋美农业有限公司、C某某、云南绿之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阳江绿之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支付款项4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3年5月29日为662242.62元,自2023年5月30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利息、罚息及复利);2.判令广东赋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广东联塑农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履行的债务清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1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黄山路12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联系人:电话:020-39122489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3)粤0113民初14546号广州赋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C某某、云南绿之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阳江绿之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阳江绿之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赋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汇盈农业有限公司、广州绿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粤0113民初14546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与广东联塑农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赋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云南赋美农业有限公司、C某某、云南绿之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阳江绿之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赋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汇盈农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广州绿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广东联塑农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赋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云南赋美农业有限公司、C某某、云南绿之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阳江绿之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支付款项4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3年5月29日为662242.62元,自2023年5月30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利息、罚息及复利);2.判令广东赋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广东联塑农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履行的债务清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1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黄山路12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联系人:电话:020-39122489
- 广州绿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广州赋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 云南赋美农业有限公司;
- 广东联塑农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
- 广东赋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佛山市顺德区汇盈农业有限公司;
- 广州天南星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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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绿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C某某;
- 广东阳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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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
- 广州绿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广东阳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C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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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广州绿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D某某;
- C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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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绿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C某某;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4-01-16 08:30 在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中/通用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广州绿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C某某,[被上诉人]C某某深,[被上诉人]C某某卷,[被上诉人]C某某要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4-01-16 08:30 在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中/通用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广州绿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C某某,[被上诉人]C某某深,[被上诉人]C某某卷,[被上诉人]C某某要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 Z某某;
- 广州绿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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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广州绿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广东阳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C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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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龙湖街埔心村经济联合社;
- 广州绿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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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215法院公告
2- 广州稼实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 广州绿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广州绿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广州远征运输有限公司;
股权冻结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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