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菱商事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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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菱商事,通过六个营业部门(商务服务部、全球环境事业开发部门、新产业金融事业部门、能源事业部门、金属部门、机械部门等)与其所属的业务投资对象企业,在各有关领域积极开展业务。为了及时、迅速地捕捉新的商业机会,特设立特设立商务服务部门/全球环境事业开发部门,作为职能部门提供经营支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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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4法律诉讼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三菱商事株式会社、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各负担人民币五十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三菱商事株式会社、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各负担人民币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三菱商事株式会社、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各负担人民币五十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三菱商事株式会社、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各负担人民币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浙江三棱塑胶有限公司各负担五十元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浙江三棱塑胶有限公司各负担五十元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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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北京汉琨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由原告北京汉琨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准许北京汉琨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由原告北京汉琨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一、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143304号关于第15878172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三菱商事株式会社、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菱电电梯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143304号关于第15878172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三菱商事株式会社、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菱电电梯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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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1520906号关于第12327713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三菱商事株式会社针对第12327713号图形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三菱商事株式会社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浙江三棱塑胶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1520906号关于第12327713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三菱商事株式会社针对第12327713号图形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三菱商事株式会社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浙江三棱塑胶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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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H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40元人民币,保全费30元人民币,合计70元人民币,由原告H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准许原告H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40元人民币,保全费30元人民币,合计70元人民币,由原告H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开庭公告
6- 北京汉琨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 三菱商事(中国)商业有限公司;
- 三菱商事株式会社;
- 三菱商事(中国)有限公司;
审理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审理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 三菱商事株式会社;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浙江三棱塑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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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菱综合材料株式会社;
- 三菱商事株式会社;
- 东洋三宝(江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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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新长桥塑料有限公司;
- L某某;
- 见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新桥实业有限公司;
- 三菱商事株式会社;
- TOHO工业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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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某某;
- 东莞新长桥塑料有限公司;
- 见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三菱商事株式会社;
- TOHO工业株式会社;
- 新桥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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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某某;
- 东莞新长桥塑料有限公司;
- 三菱商事株式会社;
- 见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新桥实业有限公司;
- TOHO工业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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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12法院公告
1- 吴南山;
- 三菱商事株式会社;
- 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哈尔滨代表处;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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