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和滨特种水产养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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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和滨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伟
注册资本:
邮箱:
湖南和滨特种水产养殖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南县和滨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湖南和滨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12-29,位于湖南省益阳市,是一家以从事渔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77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921760749866T。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湖南和滨特种水产养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商标7个,软件著作权8项。公司共对外投资了1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12个。
- 2023-11-21
- 益阳市中华鳖水产种质资源场建设项目亲本种苗采购成交公告。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8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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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2021)湘0921执11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2021)湘0921执11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和滨特种水产养殖股份有限公司、X某某、X某某、X某某的银行存款35000000元,期限为一年;二、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和滨特种水产养殖股份有限公司、X某某、X某某、X某某的银行存款至南县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
一、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和滨特种水产养殖股份有限公司、X某某、X某某、X某某的银行存款35000000元,期限为一年;二、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和滨特种水产养殖股份有限公司、X某某、X某某、X某某的银行存款至南县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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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湖南和滨特种水产养殖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的房产及土地;二、查封登记在湖南和滨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三、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X某某名下的房屋一套;四、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X某某(Z某某)名下的房屋一套;五、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X某某(C某某)名下的房屋一套;六、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湖南和滨特种水产养殖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的房产及土地;二、查封登记在湖南和滨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三、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X某某名下的房屋一套;四、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X某某(Z某某)名下的房屋一套;五、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X某某(C某某)名下的房屋一套;六、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一、限被告湖南和滨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县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偿还余欠的借款本34345478元及利息2481649元(利息已算至2020年11月22日,后段利息继续按年利率7.2%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二、限被告湖南和滨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县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45000元;三、被告X某某、X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湖南和滨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应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X某某、X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南和滨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X某某对第一项余欠本金数额中的20000000元及该款产生的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4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X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南和滨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936元,减半收取112968元,由被告湖南和滨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限被告湖南和滨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县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偿还余欠的借款本34345478元及利息2481649元(利息已算至2020年11月22日,后段利息继续按年利率7.2%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二、限被告湖南和滨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县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45000元;三、被告X某某、X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湖南和滨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应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X某某、X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南和滨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X某某对第一项余欠本金数额中的20000000元及该款产生的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4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X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南和滨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936元,减半收取112968元,由被告湖南和滨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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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X某某、湖南和滨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170元,减半收取110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085元,由原告X某某、湖南和滨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准许原告X某某、湖南和滨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170元,减半收取110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085元,由原告X某某、湖南和滨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
开庭公告
1- 南县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 X某某;
- 湖南和滨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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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3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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