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中车轨道车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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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轨道客车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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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车轨道车辆有限公司(曾用名:长春长北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长春轨道客车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07-09,位于吉林省长春市,是一家以从事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75932.9654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20101661620450E。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长春中车轨道车辆有限公司拥有商标1个,软件著作权6项。公司共对外投资了2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33个。
- 2024-04-25
- 浙江金温铁道开发有限公司2024年客车集便器改造(长春)直接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 2024-04-24
- 铁路自备车A4厂修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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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20法律诉讼
一、维持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3民初64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二、撤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3民初641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三、变更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3民初64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长春市中程客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X某某于2021年9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四、被上诉人长春市中程客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诉人X某某经济赔偿金32130元;五、驳回上诉人X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被上诉人长春市中程客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
一、维持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3民初64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二、撤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3民初641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三、变更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3民初64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长春市中程客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X某某于2021年9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四、被上诉人长春市中程客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诉人X某某经济赔偿金32130元;五、驳回上诉人X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被上诉人长春市中程客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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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J某某工程款及零工人工费34035.84元;二、驳回原告J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0元,减半收取1635元,由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25元,J某某负担13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一、被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J某某工程款及零工人工费34035.84元;二、驳回原告J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0元,减半收取1635元,由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25元,J某某负担13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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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按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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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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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告Z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原告Z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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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长春中车轨道车辆有限公司;
- 王文敏;
- 长春中车轨道车辆有限公司;
开庭公告
5- J某某;
- 长春中车轨道车辆有限公司;
审理J某某诉长春中车轨道车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J某某诉长春中车轨道车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 X某某;
- 长春中车轨道车辆有限公司;
- 长春市中程客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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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某某;
- 长春市新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 长春中车轨道车辆有限公司;
我院定于2019年04月23日 09时28分在本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审理L某某诉长春市新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案。
我院定于2019年04月23日 09时28分在本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审理L某某诉长春市新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案。
- Z某某;
- 长春中车轨道车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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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某某;
- 长春中车轨道车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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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5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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