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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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成立于1988-06-01,位于江西省南昌市,是一家以从事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100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1001583697136。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拥有商标9个,作品著作权4项,软件著作权23项。公司共对外投资了10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291个。
-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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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247法律诉讼
准许原告J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
准许原告J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
一、被告甘肃光热发电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700000元;二、被告甘肃光热发电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74478.19元;三、被告甘肃光热发电有限公司以投标保证金7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自2023年9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61.27元,减半收取6630.64元,由原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358.63元,由被告甘肃光热发电有限公司负担6272.0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
一、被告甘肃光热发电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700000元;二、被告甘肃光热发电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74478.19元;三、被告甘肃光热发电有限公司以投标保证金7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自2023年9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61.27元,减半收取6630.64元,由原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358.63元,由被告甘肃光热发电有限公司负担6272.0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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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111元,由赵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111元,由赵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原告Y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20.47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原告Y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20.47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娄底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驳回娄底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一、被告广州洪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919136.3元及以此为本金自2021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的利息予原告深圳市朝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被告广州洪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保证金498000元予原告深圳市朝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朝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93.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33693.26元(原告已预交45603.26元),由原告负担492.26元,由被告广州洪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3201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原告。原告多预交的11910元,本院退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广州洪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919136.3元及以此为本金自2021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的利息予原告深圳市朝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被告广州洪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保证金498000元予原告深圳市朝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朝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93.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33693.26元(原告已预交45603.26元),由原告负担492.26元,由被告广州洪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3201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原告。原告多预交的11910元,本院退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智中能源互联网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承包费68848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3318319.5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566480.5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广州大族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智中能源互联网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新增承包费用2546979.3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46979.3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广州大族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大族储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北京智中能源互联网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广州大族储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受理费81471.74元,由原告北京智中能源互联网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1241元,由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大族储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8565.74元,由被告广州大族储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6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大族储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42288.04元由被告广州大族储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智中能源互联网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承包费68848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3318319.5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566480.5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广州大族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智中能源互联网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新增承包费用2546979.3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46979.3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广州大族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大族储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北京智中能源互联网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广州大族储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受理费81471.74元,由原告北京智中能源互联网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1241元,由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大族储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8565.74元,由被告广州大族储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6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大族储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42288.04元由被告广州大族储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恒大地产鹰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票据款22,855.29元及逾期支付利息(利息按照银行间同期贷款利率,以票据款22,855.29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2日起计算至票据款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元(已减半、原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恒大地产鹰潭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第二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前述通知义务的,本院执行立案后,可依法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恒大地产鹰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票据款22,855.29元及逾期支付利息(利息按照银行间同期贷款利率,以票据款22,855.29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2日起计算至票据款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元(已减半、原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恒大地产鹰潭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第二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前述通知义务的,本院执行立案后,可依法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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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限制高消费
裁判文书
2- 神木市能文机械吊运服务有限公司;
- 安徽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 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 蚌埠市龙子湖区诚信钢管租赁站;
- 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开庭公告
163- 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 九江阳光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九江阳光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九江阳光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 华侨城(南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华侨城(南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华侨城(南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 江西东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C某某;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C某某,江西东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C某某,江西东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
- 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 南昌恒强置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南昌恒强置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南昌恒强置业有限公司
- 丰城俊祥建材有限公司;
-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原告:丰城俊祥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原告:丰城俊祥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 L某某;
- 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 C某某;
我院定于2024-04-02 02:30 在第八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L某某;被告:C某某,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24-04-02 02:30 在第八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L某某;被告:C某某,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 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 特百乐农业发展河北有限公司;
- 电投(孟村回族自治县)电力有限公司;
- 北京绿动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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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 C某某;
我院定于2024-03-06 15:30:00在本院桑海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室依法公开审理C某某与C某某,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C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我院定于2024-03-06 15:30:00在本院桑海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室依法公开审理C某某与C某某,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C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江西宏成嘉业建材有限公司安义县分公司;
- 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原告:江西宏成嘉业建材有限公司安义县分公司;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等
原告:江西宏成嘉业建材有限公司安义县分公司;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等
- 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 南昌乾龙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南昌乾龙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南昌乾龙实业有限公司
立案信息
212法院公告
17- 揭继将;
- 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 江西安居兄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 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 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 潍坊川海机械有限公司;
- 苏州市缘通典当有限公司;
- 青山湖区盛达消防水暖经营部;
- 江阴泰旭电子机械有限公司;
- 江西盛德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 景德镇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
- 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 袁考仁;
- 李昭龙;
- 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 殷涛;
- 曾光荣;
- 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 潍坊川海机械有限公司;
- 江西省茂荣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 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 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 前;
- 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 人丰城俊祥建材有限公司;
- 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 丰城俊祥建材有限公司;
股权冻结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以上信息由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引擎基于公开信息得出,仅供参考。前述信息不构成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观点或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