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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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09-13,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是一家以从事土木工程建筑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60441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10049850140XE。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拥有软件著作权38项。公司共对外投资了22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15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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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磺磉江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服务□勘察□设计勘察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22法律诉讼
一、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G某某一次性赔偿3000元;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G某某一次性赔偿3000元;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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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G某某一次性赔偿14000元;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G某某一次性赔偿14000元;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一次性赔偿23000元;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一次性赔偿23000元;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一次性赔偿13000元;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一次性赔偿13000元;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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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上海铝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6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84元、保全费1876元,由原告上海铝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准许原告上海铝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6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84元、保全费1876元,由原告上海铝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开庭公告
22- 南宁市国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国家电投集团广西长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梧州市东晖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国家电投集团广西电力有限公司;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梧州市财政局;
- 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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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某某;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新兴县人民法院定于2023-04-21 08:30 在新兴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F某某,[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新兴县人民法院定于2023-04-21 08:30 在新兴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F某某,[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 S某某;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梧州市东晖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 梧州市财政局;
- 国家电投集团广西电力有限公司;
- 国家电投集团广西长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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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 S某某;
- L某某;
- H某某;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广西桂能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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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某某;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审理石府松诉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石府松诉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 常州江南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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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某某;
- 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
- 柳州融水优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融水县优能电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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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某某;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融水县优能电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柳州融水优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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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某某;
- 梧州市财政局;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国家电投集团广西长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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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地平线矿产资源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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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15法院公告
1- 冯钜栋;
-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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