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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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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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曾用名: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成立于1998-06-03,位于上海市,是一家以从事货币金融服务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132204400J。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拥有商标145个,作品著作权17项,软件著作权8项。公司共对外投资了1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10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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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5226法律诉讼
本案按张某1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按张某1撤回起诉处理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某某银行分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某某银行分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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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Q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Q某某负担(已付)
准许原告Q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Q某某负担(已付)
一、被告C某某、W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3,480.48元;二、被告C某某、W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未还代偿款余额103,480.48元为基数,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如被告C某某、W某某未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C某某协议,以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由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优先受偿,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C某某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C某某、W某某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9.6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C某某、被告W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一、被告C某某、W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3,480.48元;二、被告C某某、W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未还代偿款余额103,480.48元为基数,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如被告C某某、W某某未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C某某协议,以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由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优先受偿,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C某某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C某某、W某某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9.6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C某某、被告W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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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的(2020)沪0101执恢504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并重新制作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某某银行1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某某银行1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的(2020)沪0101执恢504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并重新制作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某某银行1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某某银行1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一、被告X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2,637.76元;二、被告X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信用卡透支利息、协商还款分期手续费(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及收费标准,自合同约定的计息日起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X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被告X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2,637.76元;二、被告X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信用卡透支利息、协商还款分期手续费(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及收费标准,自合同约定的计息日起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X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被告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343.32元;二、被告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信用卡透支利息、账单分期手续费(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及收费标准,自合同约定的计息日起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被告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343.32元;二、被告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信用卡透支利息、账单分期手续费(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及收费标准,自合同约定的计息日起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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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裁判文书
50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 周佩芳;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 王正平;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 曲延龙;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 田维前;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 张东明;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 马海明;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 刘炯;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 张志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 吴芸骐;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 陈勇;
开庭公告
263- T某某;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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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 Z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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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某某;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五支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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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某某;
- 上海派遣人才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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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 Z某某;
- W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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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某某;
- L某某;
- 舟山浙商弘本商品交易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丹路支行;
- 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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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某某;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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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某某;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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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某某;
- W某某;
-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W某某:本院受理原告J某某与被告W某某、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499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7日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法庭(数据资源法庭)互联网审判庭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W某某:本院受理原告J某某与被告W某某、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499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7日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法庭(数据资源法庭)互联网审判庭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 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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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615法院公告
170-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 张陈秀;
- 上海音栋贸易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 徐若雪;
- 林峰;
- 谢容容;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 尤文凯;
- 方超英;
- 尤欣琪;
- 尤欣瑶;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 刘化川;
- 朱爱娥;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 沈华;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 曹智寒;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 陈振厚;
- 肖雪梅;
- 上海航翼经贸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 上海昆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徐永灿;
- 黎娟芬;
- 徐琪胜;
- 上海茗圣贸易有限公司;
- 上海永圣建设有限公司;
- 丰骅军;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 何后成;
- 刘燕辉;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 潘宏辉;
- 赵爱梅;
司法拍卖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以上信息由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引擎基于公开信息得出,仅供参考。前述信息不构成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观点或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