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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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2008-11 至 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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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铁应急是一家应急设备研发生产商,可为用户提供高空作业平台、多功能电力维修抢修平台、起重机械设备、建筑机械设备、液压机械设备以及配件的租赁、销售、维修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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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216法律诉讼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86956.73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86956.73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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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对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就(2021)浙0114民初53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2254元,由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浙江**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对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就(2021)浙0114民初53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2254元,由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浙江**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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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审案号:(2022)浙0108民初3301号】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院已对本案作执行完毕处理。特此通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审案号:(2022)浙0108民初3301号】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院已对本案作执行完毕处理。特此通知
终结韶关仲裁委员会(2021)韶仲裁字第311、387号仲裁裁决的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韶关仲裁委员会(2021)韶仲裁字第311、387号仲裁裁决的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准许原告浙江**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458.42元,由原告浙江**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准许原告浙江**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458.42元,由原告浙江**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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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浙江**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运费、维修费、丢失赔偿费合计567146.37元及违约金5671.4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28元,由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浙江**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运费、维修费、丢失赔偿费合计567146.37元及违约金5671.4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28元,由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准许原告浙江**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09.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准许原告浙江**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09.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文书
1-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沈阳工务轨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庭公告
120-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名华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 江苏达海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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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机械化施工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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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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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
-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定于二零二四年三月八日九点整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特此公告。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定于二零二四年三月八日九点整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特此公告。
-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政府;
上诉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政府等
上诉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政府等
- 北京泰金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粤顺建筑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粤顺建筑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桂0312民初10368号原告北京泰金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粤顺建筑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庭审公开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文书上网/阳光司法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2024年1月11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粤顺建筑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桂0312民初10368号原告北京泰金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粤顺建筑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庭审公开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文书上网/阳光司法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2024年1月11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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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我院定于2023年12月14日 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23年12月14日 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中建铁投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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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132法院公告
19- 代小雷;
-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干得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川富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苏小辉;
- 杨桃梅;
-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群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淮安市东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江苏胜达建设有限公司;
- 金锡平;
- 杨桂平;
-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温忠后;
- 杨交林;
-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武汉市龙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 徐根忠;
-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芜湖市鑫洋荣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 南京振高建设有限公司;
-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航鹏建设有限公司;
-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昌盛工程公司;
- 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
股权冻结
诉前调解
1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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