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华源染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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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华源染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08-30,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是一家以从事批发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308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82142115081C。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张家港市华源染织有限公司拥有商标1个。公司共拥有资质证书2个。
- 2024-03-25
- 被限制高消费。
- 2024-01-29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合同纠纷。
- 2024-01-19
- 成为被执行人。
- 2023-12-01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 2024-03-25
- 被限制高消费。
- 2024-01-29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合同纠纷。
- 2024-01-19
- 成为被执行人。
- 2023-12-01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14法律诉讼
准许原告X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
准许原告X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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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永兴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X某某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永兴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X某某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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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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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南通国缘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家港市华源染织有限公司加工费91624.7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1元,保全费982元,合计人民币3073元,由被告南通国缘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2091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被告南通国缘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家港市华源染织有限公司加工费91624.7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1元,保全费982元,合计人民币3073元,由被告南通国缘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2091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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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限制高消费
裁判文书
2- 张家港保税区永兴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许峰;
- 张家港市华源染织有限公司;
- 张家港市华源染织有限公司;
- 张家港市骏济纺织有限公司;
开庭公告
10- 张家港兴港物流有限公司;
- 苏州福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张家港市华源染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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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港兴港物流有限公司;
- 张家港市华源染织有限公司;
- 苏州福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张家港兴港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张家港市华源染织有限公司与苏州福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张家港兴港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张家港市华源染织有限公司与苏州福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张家港市华源染织有限公司;
- S某某;
- W某某;
- 张家港港泰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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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港保税区大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张家港兴港物流有限公司;
- 苏州福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张家港市银龙纺织有限公司;
- 张家港市华源染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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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港市银龙纺织有限公司;
- 苏州福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张家港市华源染织有限公司;
- 张家港兴港物流有限公司;
原告:张家港市银龙纺织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苏州福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兴港物流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华源染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张家港市银龙纺织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苏州福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兴港物流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华源染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X某某;
- 张家港市华源染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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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港市华源染织有限公司;
- 南通国缘纺织品有限公司;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602民初5406号南通国缘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港市华源染织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公司支付染色加工费91624.7元及承担诉讼费用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苏0602民初540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9年12月24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承办法官:D某某电话:0513-68096719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602民初5406号南通国缘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港市华源染织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公司支付染色加工费91624.7元及承担诉讼费用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苏0602民初540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9年12月24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承办法官:D某某电话:0513-68096719
- 张家港市华源染织有限公司;
- 张家港市骏济纺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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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港市华源染织有限公司;
- 张家港市圣轩布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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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港市华源染织有限公司;
- X某某;
- 张家港保税区永兴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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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12法院公告
1- 张家港市华源染织有限公司;
- 南通中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诉前调解
1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以上信息由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引擎基于公开信息得出,仅供参考。前述信息不构成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观点或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