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材玻璃新材料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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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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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玻璃工业是一家玻璃工业科研设计单位,致力于新玻璃、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产业,现拥有玻璃、水泥、矿山、建筑、新能源、环境污染治理等专项工程的设计、总承包、咨询、监理等甲级资质及对外经营权。
- 2024-04-26
- 凯里市硅基新材料(玻璃)产业规划编制合同公告。
- 2024-04-26
- 凯里市硅基新材料(玻璃)产业规划编制-凯里市硅基新材料(玻璃)产业规划编制交易证明书。
- 2024-04-16
- 新增行政许可,获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2024-04-16
- 新增行政许可,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2024-04-16
- 北新建材天津有限公司BIPV光伏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 2024-04-09
- 酒钢集团金塔天工矿业公司穿山驯石英岩矿尾矿综合利用可选性实验项目采购中标候选人公示。
- 2024-04-09
- 酒钢集团金塔天工矿业公司穿山驯石英岩矿尾矿综合利用可选性实验项目采购结果公示。
- 2024-03-29
- 蚌埠高品质肉牛发展示范牧场EPC项目监理。
- 2024-03-26
- 凯里市硅基新材料(玻璃)产业规划编制中标(成交)公告。
- 2024-03-26
- 凯里市硅基新材料(玻璃)产业规划编制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25法律诉讼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7民初389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53337元,因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在诉前和解阶段撤回起诉,减半收取为76668.5元,由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0327元,因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在诉前和解阶段撤回起诉,本院准予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7民初389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53337元,因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在诉前和解阶段撤回起诉,减半收取为76668.5元,由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0327元,因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在诉前和解阶段撤回起诉,本院准予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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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河南省群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5元,由原告河南省群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准许原告河南省群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5元,由原告河南省群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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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2执异4号执行裁定;二、指令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对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一、撤销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2执异4号执行裁定;二、指令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对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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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中建材新能源(宁国)有限公司、中建材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1928.9736万元。二、驳回原告中建材新能源(宁国)有限公司、中建材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548元,由中建材新能源(宁国)有限公司、中建材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82548元,由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12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中建材新能源(宁国)有限公司、中建材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1928.9736万元。二、驳回原告中建材新能源(宁国)有限公司、中建材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548元,由中建材新能源(宁国)有限公司、中建材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82548元,由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12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终本案件
开庭公告
7- 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 中建材玻璃新材料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 淮南市浩磊商贸有限公司;
- 淮南昂瑞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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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建材玻璃新材料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 Z某某;
我院定于2023年06月19日15时00分在本院本院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Z某某与中建材玻璃新材料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我院定于2023年06月19日15时00分在本院本院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Z某某与中建材玻璃新材料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 中建材玻璃新材料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 凯盛信息显示材料(池州)有限公司;
- 安徽天益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K某某;
- J某某;
我院定于2023年02月15日10时00分在本院本院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K某某与安徽天益城市建设有限公司、J某某、中建材玻璃新材料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与凯盛信息显示材料(池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我院定于2023年02月15日10时00分在本院本院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K某某与安徽天益城市建设有限公司、J某某、中建材玻璃新材料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与凯盛信息显示材料(池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北京众普寰宇新光源科技有限公司;
- 安徽凯盛众普新光源有限公司;
- 中建材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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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世源希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中建材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安徽凯盛众普新光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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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
- 广东凯盛光伏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中建材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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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溧阳南祥贸易有限公司;
- 中建材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江苏良甲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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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10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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