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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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南瑞继保营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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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南京南瑞继保程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南瑞继保营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05-15,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是一家以从事专业技术服务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150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115726096080Y。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拥有商标4个,软件著作权387项。公司共对外投资了2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29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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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316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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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74900元;二、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以749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毕上述款项之日止;三、驳回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2.5元(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74900元;二、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以749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毕上述款项之日止;三、驳回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2.5元(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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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78000元;二、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以7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毕上述款项之日止;三、驳回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78000元;二、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以7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毕上述款项之日止;三、驳回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56000元;二、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以56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毕上述款项之日止;三、驳回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56000元;二、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以56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毕上述款项之日止;三、驳回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26500元;二、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以26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毕上述款项之日止;三、驳回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5元(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26500元;二、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以26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毕上述款项之日止;三、驳回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5元(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凯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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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裁判文书
2- 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宁安市益昕钢铁有限公司;
- 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开庭公告
227- 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杭州杭发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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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双杰新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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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诸暨垠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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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协新不锈(上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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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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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某某;
- 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广州南珠电控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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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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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中铁电气工业有限公司;
- 中铁电气工业有限公司保定铁道变压器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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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协鑫光伏系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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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协鑫光伏系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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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206法院公告
34- 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四川欣三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高新区智联配件经营部;
- 乐清市秦川防雷科技电气有限公司;
- 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陕西鑫盾科技有限公司;
- 成都志信元商贸有限公司;
- 西安市西无二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 浙江雷润防雷科技有限公司;
- 夏回族自治区;
- 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高新区智联配件经营部;
- 高新区智联配件经营部;
- 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
- 四川欣三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成都志信元商贸有限公司;
- 陕西鑫盾电器有限公司;
- 陕西鑫盾科技有限公司;
-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西安市西无二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 乐清市秦川防雷科技电气有限公司;
- 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润邦电气有限公司;
- 浙江雷润防雷科技有限公司;
- 经济技术开发区;
- 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江西拓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 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辽宁立德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云南臻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拉萨市锋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 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陕西鑫盾电器有限公司;
-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四川欣三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高新区智联配件经营部;
- 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
- 成都志信元商贸有限公司;
- 浙江雷润防雷科技有限公司;
- 润邦电气有限公司;
- 乐清市秦川防雷科技电气有限公司;
- 陕西鑫盾科技有限公司;
- 西安市西无二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 夏回族自治区;
- 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大庆深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湖北荣天商贸有限公司;
- 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诉前调解
2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以上信息由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引擎基于公开信息得出,仅供参考。前述信息不构成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观点或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