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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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成立于1991-10-17,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是一家以从事货币金融服务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40000810015183T。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拥有商标9个,软件著作权19项。公司共对外投资了1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2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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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标段:纺织用品类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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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标段:运动健康类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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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标段:生活家电类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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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标段:外出用品类中标公告。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2006法律诉讼
一、被告敬某、王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贷款本金345817.71元,并支付截至2023年10月20日的利息11774.01元、罚息101.92元、复利303.92元;二、被告敬某、王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分别以未还本金345817.71元、未还利息11774.01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的新增罚息及复利(罚息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8BP上浮50%计算,每年1月1日调整);三、被告山西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敬某、王某1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3309元、保全申请费2292元,由被告敬某、王某1、山西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敬某、王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贷款本金345817.71元,并支付截至2023年10月20日的利息11774.01元、罚息101.92元、复利303.92元;二、被告敬某、王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分别以未还本金345817.71元、未还利息11774.01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的新增罚息及复利(罚息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8BP上浮50%计算,每年1月1日调整);三、被告山西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敬某、王某1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3309元、保全申请费2292元,由被告敬某、王某1、山西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吕某、任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贷款本金246320.07元,并支付截至2023年10月30日的利息7634.61元、罚息1914.59元、复利240.92元;二、被告吕某、任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分别以未还本金246320.07元、未还利息7634.61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的新增罚息及复利(罚息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BP上浮50%计算,每年1月1日调整);三、被告太原市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儋州信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吕某、任某、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2532元、保全申请费1774元,由被告吕某、任某、太原市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儋州信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吕某、任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贷款本金246320.07元,并支付截至2023年10月30日的利息7634.61元、罚息1914.59元、复利240.92元;二、被告吕某、任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分别以未还本金246320.07元、未还利息7634.61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的新增罚息及复利(罚息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BP上浮50%计算,每年1月1日调整);三、被告太原市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儋州信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吕某、任某、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2532元、保全申请费1774元,由被告吕某、任某、太原市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儋州信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王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贷款本金345817.71元,并支付截至2023年10月20日的利息11774.01元、罚息101.92元、复利303.92元;二、被告王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分别以未还本金345817.71元、未还利息11774.01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的新增罚息及复利(罚息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8BP上浮50%计算,每年1月1日调整);三、被告山西通富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某2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3309元、保全申请费2292元,由被告王某2、山西通富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王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贷款本金345817.71元,并支付截至2023年10月20日的利息11774.01元、罚息101.92元、复利303.92元;二、被告王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分别以未还本金345817.71元、未还利息11774.01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的新增罚息及复利(罚息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8BP上浮50%计算,每年1月1日调整);三、被告山西通富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某2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3309元、保全申请费2292元,由被告王某2、山西通富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雷某、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贷款本金333076.02元,并支付截至2023年10月18日的利息9248.28元、罚息9.66元、复利77.58元;二、被告雷某、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分别以未还本金333076.02元、未还利息9248.28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的新增罚息及复利(罚息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34.5基点后上浮50%计算,每年1月1日调整);三、如被告雷某、康某未履行上述偿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雷某、康某名下的的位××路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晋(2019)太原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折价或者以该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3233元,由被告雷某、康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雷某、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贷款本金333076.02元,并支付截至2023年10月18日的利息9248.28元、罚息9.66元、复利77.58元;二、被告雷某、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分别以未还本金333076.02元、未还利息9248.28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的新增罚息及复利(罚息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34.5基点后上浮50%计算,每年1月1日调整);三、如被告雷某、康某未履行上述偿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雷某、康某名下的的位××路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晋(2019)太原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折价或者以该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3233元,由被告雷某、康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原告山西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原告山西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侯某、郝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贷款本金203090.66元,并支付截至2023年10月9日的利息10330.67元、罚息2060.26元、复利506.37元;二、被告侯某、郝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分别以未还本金203090.66元、未还利息10330.67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的新增罚息及复利(罚息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9基点后上浮50%计算,每年1月1日调整);三、被告侯某、郝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2571.69元;四、如被告侯某、郝某2未履行上述偿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侯某、郝某2名下的的位××街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晋(2022)太原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折价或者以该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4422元、保全申请费1561元,由被告侯某、郝某2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侯某、郝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贷款本金203090.66元,并支付截至2023年10月9日的利息10330.67元、罚息2060.26元、复利506.37元;二、被告侯某、郝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分别以未还本金203090.66元、未还利息10330.67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的新增罚息及复利(罚息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9基点后上浮50%计算,每年1月1日调整);三、被告侯某、郝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2571.69元;四、如被告侯某、郝某2未履行上述偿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侯某、郝某2名下的的位××街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晋(2022)太原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折价或者以该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4422元、保全申请费1561元,由被告侯某、郝某2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雷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截至2023年10月20日的贷款本金212509.96元、利息1264.94元、本金罚息84.99元、利息罚息16.51元,并支付以未还本金212509.96元、利息1264.94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分别计收的罚息、复利(罚息利率在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0.5%的基础上加收50%,每年初调整一次),暂共计213876.4元;二、被告太原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雷某、张某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75元、保全申请费1737元,由被告雷某、张某、太原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雷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截至2023年10月20日的贷款本金212509.96元、利息1264.94元、本金罚息84.99元、利息罚息16.51元,并支付以未还本金212509.96元、利息1264.94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分别计收的罚息、复利(罚息利率在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0.5%的基础上加收50%,每年初调整一次),暂共计213876.4元;二、被告太原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雷某、张某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75元、保全申请费1737元,由被告雷某、张某、太原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截至2023年10月20日的贷款本金315643.97元、利息13657.46元、本金罚息451.15元、利息罚息438.05元,并支付以未还本金315643.97元、利息13657.46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分别计收的罚息、复利(罚息利率在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0.59%的基础上加收50%,每年初调整一次),暂共计330190.63元;二、被告运城市晋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曹某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75元、保全申请费2136元,由被告曹某、运城市晋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截至2023年10月20日的贷款本金315643.97元、利息13657.46元、本金罚息451.15元、利息罚息438.05元,并支付以未还本金315643.97元、利息13657.46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分别计收的罚息、复利(罚息利率在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0.59%的基础上加收50%,每年初调整一次),暂共计330190.63元;二、被告运城市晋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曹某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75元、保全申请费2136元,由被告曹某、运城市晋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截至2023年10月20日的贷款本金358218.55元、利息12290.32元、本金罚息360.20元、利息罚息316.45元,并支付以未还本金358218.55元、利息12290.32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分别计收的罚息、复利(罚息利率在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0.145%的基础上加收50%,每年初调整一次),暂共计371185.52元;二、被告山西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李某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82元、保全申请费2342元,由被告李某、山西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截至2023年10月20日的贷款本金358218.55元、利息12290.32元、本金罚息360.20元、利息罚息316.45元,并支付以未还本金358218.55元、利息12290.32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分别计收的罚息、复利(罚息利率在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0.145%的基础上加收50%,每年初调整一次),暂共计371185.52元;二、被告山西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李某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82元、保全申请费2342元,由被告李某、山西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截至2023年10月20日的贷款本金344666.88元、利息10672.95元、本金罚息361.54元、利息罚息237.81元,并支付以未还本金344666.88元、利息10672.95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分别计收的罚息、复利(罚息利率在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0.1%的基础上加收50%,每年初调整一次),暂共计355939.18元;二、被告太原君泰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程某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70元、保全申请费2266元,由被告程某、太原君泰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截至2023年10月20日的贷款本金344666.88元、利息10672.95元、本金罚息361.54元、利息罚息237.81元,并支付以未还本金344666.88元、利息10672.95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分别计收的罚息、复利(罚息利率在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0.1%的基础上加收50%,每年初调整一次),暂共计355939.18元;二、被告太原君泰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程某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70元、保全申请费2266元,由被告程某、太原君泰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终本案件
裁判文书
23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 刘琼;
- 王雪;
- 太原绿地太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 孙某1;
- 李某;
- 孙某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 山西中融银丰置业有限公司;
- 杨某;
- 冯某;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 胡某;
- 李某;
- 山西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 王某;
- 杜某;
- 山西中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 王某;
- 阮某;
- 太原市科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 刘健;
- 山西珠琳浙华置业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 山西龙兴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杨怀望;
- 陈晓丽;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 温某;
- 山西富阳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 刘某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 山西鑫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李某1;
- 王某;
开庭公告
149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 田巧平;
- 翟拴喜;
--
--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 赵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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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 运城市晋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高月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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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 运城市晋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高月花;
--
--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 赵建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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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 田巧平;
- 翟拴喜;
--
--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 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Z某某;
Z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诉你、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Z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6629138元、截止到2022年1月6日的利息399957元、本金罚息878元、利息罚息1988元(共计87031961元)及自2022年1月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付);2判令被告Z某某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3判令被告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Z某某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以及本院(2022)晋0106民初90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29
Z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诉你、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Z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6629138元、截止到2022年1月6日的利息399957元、本金罚息878元、利息罚息1988元(共计87031961元)及自2022年1月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付);2判令被告Z某某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3判令被告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Z某某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以及本院(2022)晋0106民初90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2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 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C某某;
- W某某;
C某某、W某某、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判令1、被告C某某、W某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8757520元、截止到2022年1月6日的利息317427元、本金罚息862元、利息罚息1580元(共计69077389元)及自2022年1月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付);2、被告C某某、W某某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3、被告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C某某、W某某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晋0106民初90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太堡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29
C某某、W某某、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判令1、被告C某某、W某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8757520元、截止到2022年1月6日的利息317427元、本金罚息862元、利息罚息1580元(共计69077389元)及自2022年1月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付);2、被告C某某、W某某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3、被告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C某某、W某某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晋0106民初90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太堡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2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 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L某某;
L某某、L某某、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判令1、被告L某某、L某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4855683元、截止到2022年1月6日的利息299431元、本金罚息654元,利息罚息1488元(共计65157256元)及自2022年1月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付);2、被告L某某、L某某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3、被告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L某某、L某某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晋0106民初90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太堡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29
L某某、L某某、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判令1、被告L某某、L某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4855683元、截止到2022年1月6日的利息299431元、本金罚息654元,利息罚息1488元(共计65157256元)及自2022年1月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付);2、被告L某某、L某某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3、被告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L某某、L某某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晋0106民初90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太堡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2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 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Z某某;
- L某某;
L某某、Z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诉你们、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L某某、被告L某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7406496元、截止到2022年1月6日的利息311208元、本金罚息684元、利息罚息1547元(共计67719935元)及自2022年1月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付);2判令被告L某某、被告L某某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3判令被告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L某某、被告L某某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以及本院(2022)晋0106民初90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29
L某某、Z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诉你们、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L某某、被告L某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7406496元、截止到2022年1月6日的利息311208元、本金罚息684元、利息罚息1547元(共计67719935元)及自2022年1月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付);2判令被告L某某、被告L某某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3判令被告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L某某、被告L某某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以及本院(2022)晋0106民初90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29
立案信息
856法院公告
38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 儋州信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张立双;
- 太原市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太原市万柏林区;
- 成俊邦;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 康智伟;
- 牛研研;
- 苏鹏飞;
- 焦欣;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 李宏亮;
- 山西大唐双喜置业有限公司;
- 张璐;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 原晋云;
- 太原市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吕欣;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 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于鹏;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 王海霞;
- 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 刘晓光;
- 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赵海霞;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 张付磊;
- 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 张涛;
- 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司法拍卖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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