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集团华南船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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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华南船舶机械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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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集团华南船机有限公司(曾用名:中船华南船舶机械有限公司、国营华南船舶机械厂),成立于1968-01-01,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是一家以从事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34580.5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4001991247986。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中国船舶集团华南船机有限公司拥有商标6个,软件著作权4项。公司共对外投资了2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31个。
- 2024-04-16
- 统谈+华南船机+船板一批发龙穴(中国船舶集团物资有限公司)。
- 2024-04-16
- 统谈+华南船机+中厚钢板发梧州和龙穴(中国船舶集团物资有限公司)。
- 2024-04-12
- 统谈+华南船机+Q345D、E无缝钢管一批(分批发货)(中国船舶集团物资有限公司)。
- 2024-04-10
- 统谈+华南船机+EH36船板(30mm及以上规格)(中国船舶集团物资有限公司)。
- 2024-04-10
- 油服深圳装备-深蓝探索钻井大绳更换-240403成交候选人公示。
- 2024-04-10
- 统谈+华南船机+DH36、EH36船板(25mm及以下规格)(中国船舶集团物资有限公司)。
- 2024-03-28
- 分谈+华南船机+不锈钢圆钢、不锈钢钢板等(中国船舶集团华南船机有限公司)。
- 2024-03-22
- 新海虎4轮液压备件采购。
- 2024-03-12
- 分谈+华南船机+不锈钢钢板(中国船舶集团华南船机有限公司)。
- 2024-03-12
- 分谈+华南船机+不锈钢钢板。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13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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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按北京市朝阳区环友科学技术研究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按北京市朝阳区环友科学技术研究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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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广西梧州市景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广西梧州市景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广西梧州市景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广西梧州市景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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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广西梧州市景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广西梧州市景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广西梧州市景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广西梧州市景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广西梧州市景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广西梧州市景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广西梧州市景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广西梧州市景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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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第三人梧州市东盈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O某某自2012年4月至2013年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原告广西梧州市景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O某某自2013年9月至2019年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三、原告广西梧州市景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O某某违法解除赔偿金70023元;四、原告广西梧州市景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O某某带薪年休假工资3396.29元;五、原告广西梧州市景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O某某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七个月失业金19024元;六、原告广西梧州市景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O某某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高温费360元;七、驳回原告广西梧州市景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广西梧州市景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确认第三人梧州市东盈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O某某自2012年4月至2013年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原告广西梧州市景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O某某自2013年9月至2019年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三、原告广西梧州市景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O某某违法解除赔偿金70023元;四、原告广西梧州市景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O某某带薪年休假工资3396.29元;五、原告广西梧州市景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O某某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七个月失业金19024元;六、原告广西梧州市景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O某某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高温费360元;七、驳回原告广西梧州市景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广西梧州市景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公告
9-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电子工业学校;
- 中船华南船舶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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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电子工业学校;
- 中船华南船舶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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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某某;
- O某某;
- 中船华南船舶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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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某某;
- O某某;
- 中船华南船舶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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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电子工业学校;
- 中船华南船舶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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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电子工业学校;
- 中船华南船舶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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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电子工业学校;
- 中船华南船舶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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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船华南船舶机械有限公司;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电子工业学校;
{立案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12)梧民三初字第4号, 开庭时间=2012-05-14 09:00:00, 原告/上诉人=中船华南船舶机械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电子工业学校, 审理法院=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地点=第七审判庭, 被告/上诉人=}
{立案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12)梧民三初字第4号, 开庭时间=2012-05-14 09:00:00, 原告/上诉人=中船华南船舶机械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电子工业学校, 审理法院=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地点=第七审判庭, 被告/上诉人=}
- 中船华南船舶机械有限公司;
- 梧州市电子工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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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11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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