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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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高速公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
负责人:
贾晓蓉
注册资本:
邮箱:
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曾用名: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内蒙古高速公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成立于2006-01-12,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是一家以从事房地产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0802341278713W。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拥有商标4个。
- 2024-02-16
- 新增行政许可,获得取水许可证。
- 2024-02-16
- 新增行政许可,获得。
- 2024-02-16
- 新增行政许可,获得永久使用林地。
- 2024-02-16
- 新增行政许可,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 2023-12-26
- G7京新高速临河至敖伦布拉格段高速公路调整限制速度改造工程询比采购。
- 2023-12-22
- G7京新高速临河至敖伦布拉格段高速公路调整限制速度改造工程询比采购预成交结果公示。
- 2023-12-20
- 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磴口收费站车道改扩建项目。
- 2023-12-18
- 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党建展厅改造项目询比采购。
- 2023-12-18
- 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党建展厅改造项目询比采购预成交结果公示。
- 2023-12-14
- 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临河服务区南北区综合楼供电线路维修改造项目工程。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7法律诉讼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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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54元,由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54元,由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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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78元,由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78元,由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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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中银保险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其其格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60961.76元。二、驳回原告S某某其其格对被告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4元,由被告中银保险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中银保险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其其格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60961.76元。二、驳回原告S某某其其格对被告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4元,由被告中银保险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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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972元,由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972元,由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立案信息
5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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