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工业学院
复制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负责人:
刘新辉
开办资金:
邮箱:
兰州工业学院(曾用名: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位于甘肃省兰州市,是一家以从事教育为主的组织。组织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250276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620000438002190U。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兰州工业学院拥有商标1个,软件著作权306项。组织共拥有资质证书4个。
- 2024-04-25
- 关于2024年度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推荐结果的公示。
- 2024-04-24
- 关于2024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评审推荐结果的公示。
- 2024-04-23
- 兰州新区食用菌智慧产业园建设项目。
- 2024-04-23
- 兰州工业学院新能源汽车工程与智能驾驶教学平台建设项目第二次。
- 2024-04-23
- 兰州工业学院新能源汽车工程与智能驾驶教学平台建设项目。
- 2024-04-23
- 兰州工业学院兰州新区新校区建设项目(一期)。
- 2024-03-28
- 兰州工业学院新能源汽车工程与智能驾驶教学平台建设项目第二次中标公告。
- 2024-03-28
- 兰州工业学院2024年(3月至4月)政府采购意向。
- 2024-03-28
- 兰州工业学院2024年(3月至5月)政府采购意向。
- 2024-03-27
- 兰州工业学院兰州新区新校区建设项目(一期)工程。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11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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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兰州工业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W某某返还已经收取的违约金260,176.5元;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兰州工业学院支付未满服务期补偿费60,000元;三、驳回被告W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兰州工业学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原告兰州工业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W某某返还已经收取的违约金260,176.5元;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兰州工业学院支付未满服务期补偿费60,000元;三、驳回被告W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兰州工业学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原告(被告)M某某与被告(原告)兰州工业学院自1996年9月至2022年7月10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被告)M某某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原告)兰州工业学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元,M某某负担10元,兰州工业学院负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原告(被告)M某某与被告(原告)兰州工业学院自1996年9月至2022年7月10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被告)M某某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原告)兰州工业学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元,M某某负担10元,兰州工业学院负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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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36元,由上诉人D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36元,由上诉人D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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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并入本院(2023)甘0103民初31号案件审理。
本案并入本院(2023)甘0103民初31号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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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Z某某、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兰州工业学院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现为龚家坪东路1号-34)商铺。二、被告Z某某、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兰州工业学院支付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45630元及违约金174.17元,并继续支付房屋占用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计算标准为4050元/月,按日计算)。三、驳回原告兰州工业学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元,由被告Z某某、D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Z某某、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兰州工业学院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现为龚家坪东路1号-34)商铺。二、被告Z某某、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兰州工业学院支付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45630元及违约金174.17元,并继续支付房屋占用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计算标准为4050元/月,按日计算)。三、驳回原告兰州工业学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元,由被告Z某某、D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开庭公告
5- M某某;
- 兰州工业学院;
我院定于2023-10-12 14:30:00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5依法公开审理M某某与兰州工业学院劳动争议。
我院定于2023-10-12 14:30:00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5依法公开审理M某某与兰州工业学院劳动争议。
- M某某;
- 兰州工业学院;
我院定于2023-04-07 09:30:00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5依法公开审理M某某与兰州工业学院劳动争议。
我院定于2023-04-07 09:30:00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5依法公开审理M某某与兰州工业学院劳动争议。
- Z某某;
- 兰州工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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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某某;
- W某某;
- 兰州工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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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工业学院;
-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C某某;
- W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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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5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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