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瑞华骨科医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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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瑞华骨科医院有限公司(曾用名:苏州瑞华医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03-24,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是一家以从事卫生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1201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06553754523K。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苏州瑞华骨科医院有限公司拥有商标1个。公司共拥有资质证书1个。
- 2024-03-11
- 新增立案, 案号:(2014)吴开民初字第00595号。
- 2023-12-14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2023-11-29
- 双随机抽查检查,2023年11月“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
- 2023-11-09
- 双随机抽查检查,苏州2023年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检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检查、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检查。
- 2024-03-11
- 新增立案, 案号:(2014)吴开民初字第00595号。
- 2023-12-14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2023-11-29
- 双随机抽查检查,2023年11月“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
- 2023-11-09
- 双随机抽查检查,苏州2023年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检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检查、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检查。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11法律诉讼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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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史青青261996.37元。原告史青青确认上述款项中179957.91元直接支付至如下账户:户名苏州瑞华骨科医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吴中支行,账号49×××27。原告史青青确认剩余款项直接支付至如下账户:户名史青青,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太仓支行,账号62×××79。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42096.63元。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如下账户作为款项接收账户:户名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南京奥体支行,账号12×××0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被告周磊、苏州国赢货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史青青261996.37元。原告史青青确认上述款项中179957.91元直接支付至如下账户:户名苏州瑞华骨科医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吴中支行,账号49×××27。原告史青青确认剩余款项直接支付至如下账户:户名史青青,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太仓支行,账号62×××79。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42096.63元。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如下账户作为款项接收账户:户名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南京奥体支行,账号12×××0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被告周磊、苏州国赢货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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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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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医疗费损失共计39329.85元,其中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5689.29元,给付原告Z某某13640.56元,前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147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Z某某。原告Z某某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予退还。第三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予退还。(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医疗费损失共计39329.85元,其中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5689.29元,给付原告Z某某13640.56元,前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147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Z某某。原告Z某某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予退还。第三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予退还。(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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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开庭公告
7- 苏州瑞华骨科医院有限公司;
- L某某;
- 蒙城县中医院;
-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
我院定于2023年09月21日14时00分在本院本院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L某某与蒙城县中医院、苏州瑞华骨科医院有限公司、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我院定于2023年09月21日14时00分在本院本院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L某某与蒙城县中医院、苏州瑞华骨科医院有限公司、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W某某;
- 昆山新嘉机械有限公司;
- 昆山先捷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苏州瑞华骨科医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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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某某;
- 中国太平洋保险苏州分公司;
- 苏州鹏洲大件运输公司;
- W某某;
- 紫金财产保险公司;
- 苏州瑞华骨科医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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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某某;
- 苏州瑞华骨科医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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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某某;
- 苏州瑞华骨科医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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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某某;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 H某某;
- Z某某;
- 苏州国赢货运有限公司;
- 苏州瑞华骨科医院有限公司;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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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某某;
- 苏州瑞华医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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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21诉前调解
6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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