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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云网络是一个政府采购云平台,集政府采购网上交易、网上监管和网上服务为一体,专注服务于政府采购,为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管理和服务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并致力于培育和发展政府采购云服务生态圈。
企业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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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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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分析报告
主要技术赛道专利分析
- 2024-04-26
- 大关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手写输入/绘图板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 2024-04-26
- 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采云运维项目。
- 2024-04-26
- 关于杭州市拱墅区拱宸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智疫苗储发系统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非政府采购)。
- 2024-04-25
- 喀什经济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关于其他运行维护服务的服务市场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 2024-04-25
- 【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4年政采云“全省一张网”价格管理代营运服务及政采云驻场服务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2024-04-0001)。
- 2024-04-24
- 湘潭市雨湖区财政局关于其他信息技术服务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 2024-04-23
- 温宿县财政局关于软件运维服务的服务市场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 2024-04-23
- 墨玉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心关于其他运行维护服务的服务市场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 2024-04-23
- 政企区演示采购单位买电脑项目合同公告。
- 2024-04-22
-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软件运维服务的服务市场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5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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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均由政采云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均由政采云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一、撤销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123381号《关于第21925391号“政采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二、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原告政采云有限公司针对第21925391号“政采云”商标所提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撤销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123381号《关于第21925391号“政采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二、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原告政采云有限公司针对第21925391号“政采云”商标所提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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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123382号《关于第21926303号"政采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二、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原告政采云有限公司针对第21926303号"政采云"商标所提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撤销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123382号《关于第21926303号"政采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二、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原告政采云有限公司针对第21926303号"政采云"商标所提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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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123377号《关于第21926199号“政采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二、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政采云有限公司针对第21926199号“政采云”商标提出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撤销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123377号《关于第21926199号“政采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二、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政采云有限公司针对第21926199号“政采云”商标提出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驳回原告政采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政采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驳回原告政采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政采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立案信息
1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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