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前沿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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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前沿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12-13,位于天津市,是一家以从事教育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222086554417C。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天津大学前沿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拥有商标3个。公司共拥有资质证书5个。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9法律诉讼
一、天津市连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L某某货款10592元;二、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元,由天津市连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天津市连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L某某货款10592元;二、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元,由天津市连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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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市连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W某某货款11647元;二、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元,由天津市连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天津市连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W某某货款11647元;二、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元,由天津市连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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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2017)津0114民初11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2017)津0114民初11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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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天津大学前沿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福美帝(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材料款181600元、劳务费67200元、测量费48000元,共计2968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6元,由被告天津大学前沿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28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天津大学前沿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福美帝(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材料款181600元、劳务费67200元、测量费48000元,共计2968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6元,由被告天津大学前沿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28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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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立案信息
3法院公告
1- 柏花;
- 天津大学前沿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天津市连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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