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泽惠果蔬配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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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泽惠果蔬配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07-31,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是一家以从事农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4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40035991788757。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奎屯泽惠果蔬配送有限公司拥有商标15个,作品著作权1项。公司共对外投资了9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1个。
- 2024-04-17
- 成为被执行人。
- 2024-04-12
- 关于葵花籽油的网上超市合同公告。
- 2024-04-11
- 奎屯市特殊教育学校关于葵花籽油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 2024-04-03
- 奎屯市北京路街道办事处关于矿泉水/纯净水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 2024-04-03
- 关于矿泉水/纯净水的网上超市合同公告。
- 2024-03-26
- 关于乳制品的网上超市合同公告。
- 2024-03-25
- 中共奎屯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葵花籽油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 2024-03-25
- 奎屯市妇幼保健院关于乳制品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8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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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奎屯泽惠果蔬配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供销佳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货款113,299.94元;二、被告奎屯泽惠果蔬配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供销佳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逾期利息9,975.36元(自2020年10月20日暂计至2022年7月31日),(2022年8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以113,299.94元为基数,以LPR的1.3倍分段计算);三、被告奎屯泽惠果蔬配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保全费1,195元;四、驳回原告新疆供销佳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标的137,181.06元,给付标的124,470.3元,占诉讼标的90.73%,案件受理费3,043.62元,减半收取1,521.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供销佳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1.07元,被告奎屯泽惠果蔬配送有限公司负担1,380.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奎屯泽惠果蔬配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供销佳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货款113,299.94元;二、被告奎屯泽惠果蔬配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供销佳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逾期利息9,975.36元(自2020年10月20日暂计至2022年7月31日),(2022年8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以113,299.94元为基数,以LPR的1.3倍分段计算);三、被告奎屯泽惠果蔬配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保全费1,195元;四、驳回原告新疆供销佳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标的137,181.06元,给付标的124,470.3元,占诉讼标的90.73%,案件受理费3,043.62元,减半收取1,521.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供销佳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1.07元,被告奎屯泽惠果蔬配送有限公司负担1,380.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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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4003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4003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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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按奎屯泽惠果蔬配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按奎屯泽惠果蔬配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奎屯泽惠果蔬配送有限公司代偿资金45073.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原告奎屯泽惠果蔬配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奎屯泽惠果蔬配送有限公司负担211.5元,被告L某某负担49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奎屯泽惠果蔬配送有限公司代偿资金45073.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原告奎屯泽惠果蔬配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奎屯泽惠果蔬配送有限公司负担211.5元,被告L某某负担49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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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按上诉人L某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案按上诉人L某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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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开庭公告
4- 塔城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奎屯泽惠果蔬配送有限公司;
我院定于2023年10月25日 18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塔城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诉奎屯泽惠果蔬配送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23年10月25日 18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塔城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诉奎屯泽惠果蔬配送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 奎屯泽惠果蔬配送有限公司;
- 刘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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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某某;
- 奎屯泽惠果蔬配送有限公司;
- L某某;
当事人:被上诉人:W某某;被告:奎屯泽惠果蔬配送有限公司;上诉人:L某某
当事人:被上诉人:W某某;被告:奎屯泽惠果蔬配送有限公司;上诉人:L某某
- Y某某;
- 奎屯泽惠果蔬配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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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5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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