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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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铁军是一个珠宝翡翠营销商,该公司集集采购、加工、销售为一体,主要从事翡翠玉石、珠宝首饰、金银饰品、首饰盒袋的销售,同时该公司为用户提供二年内可8折回购、三年内9。5折调换、可到银行质押贷款等相关服务。
- 2024-04-22
- 被限制高消费。
- 2024-04-18
- 新增欠税公告,新发生欠税金额:2553314.46。
- 2024-04-18
- 新增欠税公告,新发生欠税金额:10170120.4。
- 2024-04-12
- 成为被执行人。
- 2024-03-16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24-03-02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合同纠纷。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23法律诉讼
一、被告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归还截至2022年6月20日的借款本金3,695,665.03元,支付期内利息4,015.46元;二、被告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支付截至2022年6月20日的罚息249,928.12元,以及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欠付本金及期内利息之和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11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三、如被告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至二项判决义务,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与被告上海张铁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协议,以被告上海张铁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质的质押财产(详见(2023)沪新虹桥证经字第1282号公证书《物品清点登记表》)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相应权利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四、如被告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至二项判决义务,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与被告Z某某协议,以被告Z某某持有的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的200万股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相应权利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五、被告上海张铁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大师玉雕有限公司、张铁军、Z某某对被告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上海张铁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大师玉雕有限公司、张铁军、Z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397元,公告费560元,两项合计38,957元,由被告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铁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大师玉雕有限公司、张铁军、Z某某、Z某某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一、被告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归还截至2022年6月20日的借款本金3,695,665.03元,支付期内利息4,015.46元;二、被告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支付截至2022年6月20日的罚息249,928.12元,以及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欠付本金及期内利息之和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11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三、如被告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至二项判决义务,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与被告上海张铁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协议,以被告上海张铁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质的质押财产(详见(2023)沪新虹桥证经字第1282号公证书《物品清点登记表》)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相应权利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四、如被告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至二项判决义务,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与被告Z某某协议,以被告Z某某持有的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的200万股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相应权利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五、被告上海张铁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大师玉雕有限公司、张铁军、Z某某对被告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上海张铁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大师玉雕有限公司、张铁军、Z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397元,公告费560元,两项合计38,957元,由被告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铁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大师玉雕有限公司、张铁军、Z某某、Z某某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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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王某、陈某1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准许王某、陈某1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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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院(2022)粤0507执179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期间内,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院(2022)粤0507执179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期间内,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变更(2022)沪0116民初1711号案的申请执行人为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复议申请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变更(2022)沪0116民初1711号案的申请执行人为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复议申请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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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2,000,000元、利息人民币5,161,125.52元;二、被告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支付截止2021年9月24日的罚息人民币536,396元,以及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127,161,125.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45%计算的罚息;三、被告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50,000元;四、被告上海艺博园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张铁军、被告Z某某、被告Z某某、被告Z某某对被告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被告上海艺博园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自2022年6月20日起停止计息;被告上海艺博园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张铁军、被告Z某某、被告Z某某、被告Z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五、如被告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前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可以与被告上海艺博园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协议,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公路XX号XX室的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后所得价款在人民币122,0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的部分归抵押物所有权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六、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6,484.5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681,484.53元,由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艺博园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张铁军、被告Z某某、被告Z某某、被告Z某某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6,434.53元及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2,000,000元、利息人民币5,161,125.52元;二、被告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支付截止2021年9月24日的罚息人民币536,396元,以及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127,161,125.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45%计算的罚息;三、被告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50,000元;四、被告上海艺博园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张铁军、被告Z某某、被告Z某某、被告Z某某对被告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被告上海艺博园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自2022年6月20日起停止计息;被告上海艺博园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张铁军、被告Z某某、被告Z某某、被告Z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五、如被告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前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可以与被告上海艺博园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协议,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公路XX号XX室的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后所得价款在人民币122,0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的部分归抵押物所有权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六、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6,484.5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681,484.53元,由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艺博园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张铁军、被告Z某某、被告Z某某、被告Z某某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6,434.53元及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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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限制高消费
终本案件
裁判文书
1- 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张冠栋;
- 张雅丽;
- 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
开庭公告
27- 上海磐石腾达源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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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
- 盐城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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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
- Z某某;
- 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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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千缔电器有限公司;
- 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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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中财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 上海珠玉汇市翡翠有限公司;
- 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张铁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泽圳商贸有限公司;
- 上海艺博园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上海国际品牌珠宝中心有限公司;
- Z某某;
- Y某某;
- C某某;
- B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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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张铁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大师玉雕有限公司;
- Z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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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飞;
- 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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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某某;
- 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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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Z某某;
- 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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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某某;
- Z某某;
- Y某某;
- 上海艺博园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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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11法院公告
5-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张铁军;
- 张芝鸳;
- 上海张铁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大师玉雕有限公司;
- 张雅丽;
- 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
- 张冠栋;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
- 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
- 张芝鸳;
- 张冠栋;
- 陈硕;
- 张雅丽;
- 张铁军;
- 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
- 张冠栋;
- 马昆源;
- 上海张铁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张铁军;
- 上海艺博园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冻结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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