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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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华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12-06,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是一家以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5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900061671246N。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河北华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拥有商标4个。公司共对外投资了1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9个。
司法案件
91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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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W某某给付原告河北华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款4180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41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W某某给付原告河北华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款4180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41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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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内蒙古旭通实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北华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款131750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1201625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5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LPR上浮50%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中以115875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5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LPR上浮50%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2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内蒙古旭通实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北华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款131750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1201625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5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LPR上浮50%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中以115875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5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LPR上浮50%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2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准许原告河北华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北华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准许原告河北华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北华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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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L某某给付原告河北华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清偿之日),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元,由被告负担374元,原告负担2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L某某给付原告河北华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清偿之日),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元,由被告负担374元,原告负担2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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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裁判文书
1- 河北华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韩军;
开庭公告
39- 河北华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Z某某;
原告河北华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Z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河北华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Z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河北华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L某某;
原告河北华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L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河北华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L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河北华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L某某;
原告河北华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L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河北华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L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河北华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Z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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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华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靖边县农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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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华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吴依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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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华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L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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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华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L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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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某某;
- 河北华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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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华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Z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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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16法院公告
9- 河北华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程传法;
- 河北华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人民银行;
- 吴依民;
- 河北华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张轩;
- 河北华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程传法;
- 河北华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刘存有;
- 河北华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曹海瑞;
- 加工;
- 河北华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薛俊;
- 河北华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韩军;
- 河北华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刘雪峰;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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