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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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速公路路桥工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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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速路桥养护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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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SHAN DONG SHENG GAO SU GONG LU LU QIAO GONG CHENG CHU、山东省高速公路路桥工程处、山东省高速公路路桥工程处、山东省高速路桥养护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01-24,位于山东省济南市,是一家以从事社会工作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129471.0314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000267171458P。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商标9个,软件著作权7项。公司共对外投资了17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57个。
- 2024-04-26
- 019山东高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绿色养护基地水稳混合料、沥青混合料运输竞争性谈判采购(标段/包1)成交结果公示。
- 2024-04-26
- 028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公司苗木竞争性谈判采购(二次招标)成交候选人公示。
- 2024-04-26
- 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二公司临滕公路临时用地续期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临时用地报批技术服务竞争性谈判成交结果公示。
- 2024-04-25
- 046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四公司洗油(冷喷油)原料油(锅炉油)竞争性谈判采购成交候选人公示。
- 2024-04-25
- 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公司S327项目交安工程及附属工程劳务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 2024-04-25
- 053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一公司花岗岩立缘石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公告。
- 2024-04-25
- 【联交投公司】武鄂高速2024年绿化路域环境整治工程施工项目评审结果公示。
- 2024-04-25
- 045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四公司水泥混凝土材料竞争性谈判采购成交候选人公示。
- 2024-04-24
- 039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公司隔离栅、涂料材料邀请谈判采购文件(标段/包2)成交结果公示。
- 2024-04-24
- 039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公司隔离栅、涂料材料邀请谈判采购文件(标段/包1)成交结果公示。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63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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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按上诉人Z某某、L某某、L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案按上诉人Z某某、L某某、L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一、被告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惠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1813139.38元;二、被告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惠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21日以2425445.17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813139.3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山东惠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34元,减半收取计14017元,由原告山东惠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57元,被告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5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一、被告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惠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1813139.38元;二、被告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惠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21日以2425445.17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813139.3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山东惠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34元,减半收取计14017元,由原告山东惠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57元,被告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5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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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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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山东高速云南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T某某工程款118700元及自2023年4月12日起至清偿完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以1187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7元,由被告山东高速云南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山东高速云南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T某某工程款118700元及自2023年4月12日起至清偿完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以1187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7元,由被告山东高速云南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恒诺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恒诺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执行人
裁判文书
1- 于连东;
- 王法龙;
- 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商河支公司;
- 刘徐铭;
开庭公告
33- 青岛科力瑞建材有限公司;
- 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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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枣庄市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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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某某;
- J某某;
- 运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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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某某;
- 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 四川玉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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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 山东恵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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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安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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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营洪邦商贸有限公司;
- 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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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阳鸿福杰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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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惠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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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才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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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47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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