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河县大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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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河县大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05-04,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是一家以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30128MA18XRGT9R。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通河县大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拥有商标8个。公司共对外投资了1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4个。
- 2024-02-23
- 新增行政许可,获得。
- 2024-01-24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2024-01-24
- 章程备案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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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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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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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6法律诉讼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通河县大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上诉人通河县大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黑龙江省通河县战兴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省通河县战兴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通河县大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上诉人通河县大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黑龙江省通河县战兴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省通河县战兴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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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黑龙江省通河县战兴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通河县大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赊购农机配件款173650元;二、被告黑龙江省通河县战兴机械有限公司自2017年8月19日起,以17365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通河县大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23元,由原告通河县大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773元,由被告黑龙江省通河县战兴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黑龙江省通河县战兴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通河县大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赊购农机配件款173650元;二、被告黑龙江省通河县战兴机械有限公司自2017年8月19日起,以17365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通河县大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23元,由原告通河县大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773元,由被告黑龙江省通河县战兴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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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原告通河县大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计245元,由原告通河县大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准予原告通河县大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计245元,由原告通河县大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准许原告通河县大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计384元,由原告通河县大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准许原告通河县大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计384元,由原告通河县大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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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通河县大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704元,由原告通河县大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准许通河县大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704元,由原告通河县大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开庭公告
1- 通河县大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 黑龙江省通河县战兴机械有限公司;
我院定于2020年12月04日 0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审理通河县大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黑龙江省通河县战兴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20年12月04日 0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审理通河县大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黑龙江省通河县战兴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立案信息
5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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