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生机(福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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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生机(福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02-02,位于福建省龙岩市,是一家以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242万美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8005875190707。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大地生机(福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拥有商标24个,作品著作权4项,软件著作权1项。公司共拥有资质证书11个。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11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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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398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Z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93元,减半收取296.5元,由Z某某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169元,减半收取584.5元,由Z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398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Z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93元,减半收取296.5元,由Z某某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169元,减半收取584.5元,由Z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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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大地生机(福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元,撤诉减半收取2625元,由大地生机(福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准许大地生机(福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元,撤诉减半收取2625元,由大地生机(福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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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沃尔玛(北京)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清河分店、大地生机(福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Z某某支付赔偿金1000元;二、驳回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Z某某已预交),由Z某某负担9元,已交纳;由沃尔玛(北京)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清河分店、大地生机(福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6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沃尔玛(北京)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清河分店、大地生机(福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Z某某支付赔偿金1000元;二、驳回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Z某某已预交),由Z某某负担9元,已交纳;由沃尔玛(北京)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清河分店、大地生机(福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6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信息
4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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