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中农场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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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中农场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省大中农场),成立于1992-04-09,位于江苏省盐城市,是一家以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42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000134758431R。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江苏大中农场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商标52个。公司共对外投资了5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27个。
- 2024-04-26
- 江苏大中农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大中农场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提货劵采购项目的竞争谈判公告。
- 2024-04-23
- 江苏大中农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水稻一生用药采购项目(种子、苗床处理剂)的竞争磋商公告。
- 2024-04-23
- 江苏大中农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上半年农机作业服务采购项目(外雇插秧机)的竞争谈判公告。
- 2024-04-23
- 江苏大中农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水稻一生用药采购项目(杀虫剂20%康宽)的竞争磋商公告。
- 2024-04-23
- 江苏大中农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飞防助剂采购项目的竞争磋商公告。
- 2024-04-23
- 江苏大中农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水稻一生用药采购项目(灭生性除草剂)的竞争磋商公告。
- 2024-04-23
- 江苏大中农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水稻一生用药采购项目(有机稻田)的竞争磋商公告。
- 2024-04-23
- 江苏大中农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水稻一生用药采购项目(杀虫剂)的竞争磋商公告。
- 2024-04-23
- 江苏大中农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上半年农机作业服务采购项目(外雇收割机)的竞争谈判公告。
- 2024-04-23
- 江苏大中农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水稻一生用药采购项目(浸种剂)的竞争磋商公告。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28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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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48元,由上诉人Z某某、D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48元,由上诉人Z某某、D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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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Y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2.50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准许原告Y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2.50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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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对被申请人沭阳裕展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11×××88的银行账户,在江苏银行账号为70*-*-*-*002361156000、在江苏银行账号为70×××00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解除对被申请人沭阳裕展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11×××88的银行账户,在江苏银行账号为70*-*-*-*002361156000、在江苏银行账号为70×××00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沭阳裕展实业有限公司、沭阳德展服装有限公司95万元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人江苏大中农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沭阳裕展实业有限公司、沭阳德展服装有限公司95万元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人江苏大中农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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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江苏大中农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玛莎(盐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925.69元。二、驳回原告玛莎(盐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3元,由原告玛莎(盐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515元,被告江苏大中农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48元。被告江苏大中农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案件受理费648元汇缴至以下账户(收款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账号:62×××58)。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江苏大中农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玛莎(盐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925.69元。二、驳回原告玛莎(盐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3元,由原告玛莎(盐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515元,被告江苏大中农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48元。被告江苏大中农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案件受理费648元汇缴至以下账户(收款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账号:62×××58)。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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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裁判文书
1- 江苏大中农场集团有限公司;
- 陈应国;
- 徐志发;
开庭公告
12- D某某;
- 江苏大中农场集团有限公司;
- 江苏国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M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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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某某;
- 江苏大中农场集团有限公司;
我院定于2024-01-23 09:00:0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依法公开审理B某某与江苏大中农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我院定于2024-01-23 09:00:0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依法公开审理B某某与江苏大中农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D某某;
- 江苏大中农场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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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某某;
- 江苏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江苏大中农场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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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大中农场集团有限公司;
- 中农顺荣农业有限公司;
- 中油国储能源(江苏)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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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某某;
- 江苏大中农场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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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大中农场集团有限公司;
- Z某某;
- Y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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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大中农场集团有限公司;
- Z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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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某某;
- Z某某;
- 江苏大中农场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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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大中农场集团有限公司;
- 盐城市大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D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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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19法院公告
1- 江苏大中农场集团有限公司;
- 中农顺荣农业有限公司;
- 中油国储能源(江苏)有限责任公司;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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