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城市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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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高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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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学院,位于甘肃省兰州市,是一家以从事教育为主的组织。组织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85649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6200004380006467。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兰州城市学院拥有软件著作权16项。组织共拥有资质证书2个。
- 2024-04-25
- 兰州城市学院2024年(04月至06月)政府采购意向。
- 2024-04-23
- 兰州城市学院兰州城市学院校本部1号办公楼加固维修。
- 2024-04-23
- 兰州城市学院2024年图书馆纸质文献资源建设(二)中文期刊采购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 2024-04-22
- 兰州城市学院2024年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项目(第二次)单一来源公示。
- 2024-04-19
- 兰州城市学院校本部逸夫图书馆及宿舍楼周边绿化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 2024-04-19
- 兰州城市学院培黎校区文化广场改造提升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 2024-04-19
- 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临夏州2024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项目。
- 2024-04-19
- 兰州城市学院信息系统安全等保测评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 2024-04-17
- 兰州城市学院内部审计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公开征集公告。
- 2024-04-17
- 兰州城市学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公开征集公告。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25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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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兰州城市学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兰州城市学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2元,由上诉人甘肃振东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2元,由上诉人甘肃振东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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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兰州城市学院、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甘肃锦建地基基础有限公司偿付工程款1031176.17元;二、被告兰州城市学院、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甘肃锦建地基基础有限公司偿付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4.75%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止的利息133200.75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继续支付自2020年8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甘肃锦建地基基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37元,由原告甘肃锦建地基基础有限公司承担417元,由被告兰州城市学院、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7920元,与欠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方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判决书的,权利方应当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执行。
一、被告兰州城市学院、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甘肃锦建地基基础有限公司偿付工程款1031176.17元;二、被告兰州城市学院、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甘肃锦建地基基础有限公司偿付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4.75%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止的利息133200.75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继续支付自2020年8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甘肃锦建地基基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37元,由原告甘肃锦建地基基础有限公司承担417元,由被告兰州城市学院、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7920元,与欠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方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判决书的,权利方应当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执行。
一、G某某与兰州城市学院于1995年9月至2022年4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兰州城市学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G某某与兰州城市学院于1995年9月至2022年4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兰州城市学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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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L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93856元;二、A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费用52172.32元;三、甘肃振东劳务有限公司对A某某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4元(原告预交)。原告负担1364元;被告A某某负担1050元;此款随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A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L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93856元;二、A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费用52172.32元;三、甘肃振东劳务有限公司对A某某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4元(原告预交)。原告负担1364元;被告A某某负担1050元;此款随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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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开庭公告
7- 兰州世家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 兰州城市学院;
我院定于2024-04-12 15:30:00在本院法庭第十七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兰州世家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与兰州城市学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24-04-12 15:30:00在本院法庭第十七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兰州世家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与兰州城市学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 W某某;
- A某某;
- 甘肃第九建设集团元有限责任公司;
- 甘肃振动劳务游戏公司;
- 兰州城市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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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东方燕翔航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 兰州城市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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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某某;
- 兰州城市学院;
- B某某;
- 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医院;
- 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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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兰州城市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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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城市学院;
- 北京东方燕翔航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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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某某;
- 兰州城市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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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19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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