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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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曾用名:吉林省电力公司、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03-18,位于吉林省长春市,是一家以从事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2161696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201011239954900。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拥有软件著作权42项。公司共对外投资了32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3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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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269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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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通榆县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白城市安运物流有限公司损失90368元【76571元(94600元-18029元)+11797元(27267元-15470元)+2000元】的70%,即63257.6元,其余30%由原告白城市安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二、驳回原告白城市安运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7元,由原告白城市安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63元,由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通榆县供电公司负担6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一、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通榆县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白城市安运物流有限公司损失90368元【76571元(94600元-18029元)+11797元(27267元-15470元)+2000元】的70%,即63257.6元,其余30%由原告白城市安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二、驳回原告白城市安运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7元,由原告白城市安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63元,由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通榆县供电公司负担6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一、撤销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2023)吉0822民初141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一、撤销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2023)吉0822民初141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一、撤销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2023)吉0822民初146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一、撤销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2023)吉0822民初146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一、第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二、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梨树县供电公司赔偿原告Y某某各项经济损失90463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驳回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5元,由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梨树县供电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据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一、第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二、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梨树县供电公司赔偿原告Y某某各项经济损失90463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驳回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5元,由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梨树县供电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据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一、第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二、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梨树县供电公司赔偿原告J某某各项经济损失493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驳回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梨树县供电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据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一、第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二、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梨树县供电公司赔偿原告J某某各项经济损失493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驳回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梨树县供电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据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一、第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二、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梨树县供电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各项经济损失6382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梨树县供电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据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一、第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二、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梨树县供电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各项经济损失6382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梨树县供电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据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一、第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二、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梨树县供电公司赔偿原告N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154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驳回N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元,由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梨树县供电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据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一、第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二、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梨树县供电公司赔偿原告N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154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驳回N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元,由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梨树县供电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据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一、第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二、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梨树县供电公司赔偿原告D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30682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驳回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99元,由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梨树县供电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据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一、第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二、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梨树县供电公司赔偿原告D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30682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驳回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99元,由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梨树县供电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据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
开庭公告
11- 上海胜如电缆附件有限公司;
-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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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某某;
-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审理C某某等诉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等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
审理C某某等诉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等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
-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 沈阳盛乾电缆有限公司;
审理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诉沈阳盛乾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诉沈阳盛乾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龙市供电公司;
-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 J某某;
审理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和龙市供电公司诉金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审理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和龙市供电公司诉金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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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某某;
-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检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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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敦化市黑石乡花语旅游度假山庄;
-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检修公司;
-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我院定于2019年07月03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依法公开审理敦化市黑石乡花语旅游度假山庄诉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检修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19年07月03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依法公开审理敦化市黑石乡花语旅游度假山庄诉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检修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 L某某;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 Z某某;
-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解放大路支公司;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汪清支公司;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营业部;
- B某某;
- 鼎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 延边运输有限公司;
- 长春敏思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 W某某;
-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供电公司;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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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供电公司;
-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 H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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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市供电公司;
-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 吉林省泳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审理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和龙市供电公司诉吉林省泳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和龙市供电公司诉吉林省泳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
立案信息
495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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