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龙能伟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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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龙能伟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黑龙江龙能伟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08-27,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是一家以从事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8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30125558269287C。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黑龙江龙能伟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商标4个。公司共对外投资了6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1个。
- 2024-04-18
- 成为被执行人。
- 2024-03-26
- 被限制高消费。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14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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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黑龙江龙能伟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迪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清偿借款48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6月30日利息为219551元,2018年7月1日起以4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40元,由被告黑龙江龙能伟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被告黑龙江龙能伟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迪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清偿借款48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6月30日利息为219551元,2018年7月1日起以4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40元,由被告黑龙江龙能伟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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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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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执47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执47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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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龙能伟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4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52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自2017年4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以72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18元,减半收取计9509元,由黑龙江龙能伟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黑龙江龙能伟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4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52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自2017年4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以72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18元,减半收取计9509元,由黑龙江龙能伟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限制高消费
终本案件
开庭公告
2- 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黑龙江龙能伟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沧州增祺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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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迪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黑龙江龙能伟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于2020年2月17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审理
定于2020年2月17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审理
立案信息
5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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