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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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有限公司(曾用名: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成立于1989-10-17,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是一家以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16210.48256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30128131010882G。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有限公司拥有商标39个,作品著作权1项。公司共对外投资了6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4个。
- 2024-04-12
- 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有限公司悬羊岭旅游区栈道建设材料采购中标公告。
- 2024-04-08
- [黑龙江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有限公司悬羊岭旅游区栈道建设材料采购中标候选人公示。
- 2024-04-08
- 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有限公司悬羊岭旅游区栈道建设材料采购中标候选人公示。
- 2024-04-01
- 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有限公司聘请法律顾问项目成交公告。
- 2024-03-29
- 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有限公司悬羊岭旅游区栈道建设材料采购项目采购公告。
- 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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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25
- 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有限公司通勤面包车采购公告。
- 2024-03-19
- 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有限公司聘请法律顾问项目竞争性磋商。
- 2024-03-19
- 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有限公司聘请法律顾问项目更正公告。
- 2024-03-12
- 新增立案, 案号:(2016)黑8105民初123号。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42法律诉讼
准许S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S某某负担。
准许S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S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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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2021)黑7529执27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2021)黑7529执27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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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X某某林木损失210807.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原告X某某负担1038元,被告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有限公司负担44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一、被告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X某某林木损失210807.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原告X某某负担1038元,被告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有限公司负担44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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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按上诉人通河县小兴安岭青河漂流山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案按上诉人通河县小兴安岭青河漂流山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通知如下:Z某某申请执行L某某、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有限公司(原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通知如下:Z某某申请执行L某某、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有限公司(原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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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2020)黑7529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D某某对于确认诉争土地使用权归D某某所有;清河林业局返还土地;清河林业局返还土地承包费57424元的诉讼请求;三、驳回D某某对于返还粮食补贴费30962.4元(2019年粮补)、地补33523.2元(2018年-2019年按每年16761.6元计算)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738.2元,减半收取1369.1元,由D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38.2元,由D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撤销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2020)黑7529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D某某对于确认诉争土地使用权归D某某所有;清河林业局返还土地;清河林业局返还土地承包费57424元的诉讼请求;三、驳回D某某对于返还粮食补贴费30962.4元(2019年粮补)、地补33523.2元(2018年-2019年按每年16761.6元计算)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738.2元,减半收取1369.1元,由D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38.2元,由D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
开庭公告
12- 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有限公司;
- 徐启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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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某某;
- 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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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某某;
- 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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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某某;
- 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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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
- 通河小兴安岭青河漂流山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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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某某;
- Z某某;
- 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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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
- L某某;
我院定于2020年02月13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审理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诉L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20年02月13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审理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诉L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 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
- 通河县小兴安岭青河漂流山庄;
我院定于2019年11月19日 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审理通河县小兴安岭青河漂流山庄等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19年11月19日 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审理通河县小兴安岭青河漂流山庄等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 汤原县自然资源局;
- 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
我院定于2019年04月24日 08时50分在本院汤原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汤原县自然资源局诉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19年04月24日 08时50分在本院汤原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汤原县自然资源局诉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
- L某某;
- 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
我院定于2018年04月23日14时00分在本院公判庭依法公开审理L某某诉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18年04月23日14时00分在本院公判庭依法公开审理L某某诉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立案信息
18法院公告
23- 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有限公司;
- 哈尔滨清河圣达笔业有限公司;
- 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
- 李同辉;
- 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
- 孟祥国;
- 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
- 孙立国;
- 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
- 徐庆龙;
- 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
- 胡顺吉;
- 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
- 林连江;
- 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
- 娄高峰;
- 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
- 白双福;
- 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
- 赵云龙;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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