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科净源生态环保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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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科净源生态环保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08-06,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是一家以从事其他金融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100MA5KDK1B6W。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广西建工科净源生态环保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拥有商标5个,软件著作权6项。公司共对外投资了8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1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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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4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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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2021)桂1425民初61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2021)桂1425民初6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W某某工程款及设备安装费156882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568821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27247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32247元,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永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L某某共同负担20647元,天等县建工科净源水务有限公司负担2655元,W某某负担89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619元,由L某某负担16619元,W某某负担5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2021)桂1425民初61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2021)桂1425民初6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W某某工程款及设备安装费156882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568821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27247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32247元,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永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L某某共同负担20647元,天等县建工科净源水务有限公司负担2655元,W某某负担89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619元,由L某某负担16619元,W某某负担5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工程款及设备安装费186882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868821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永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被告L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天等县建工科净源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在尚未支付的质保金216047.02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7247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32247元,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永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L某某共同负担23647元,天等县建工科净源水务有限公司负担2655元,原告W某某负担59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工程款及设备安装费186882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868821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永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被告L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天等县建工科净源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在尚未支付的质保金216047.02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7247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32247元,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永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L某某共同负担23647元,天等县建工科净源水务有限公司负担2655元,原告W某某负担59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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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W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8元,减半收取1184元,由原告W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负担
准许W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8元,减半收取1184元,由原告W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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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W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准许W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开庭公告
2- W某某;
- 广西天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广西建工科净源生态环保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天等县建工科净源水务有限公司;
- 广西南宁永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L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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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某某;
- 广西天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L某某;
- 天等县建工科净源水务有限公司;
- 广西建工科净源生态环保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广西建工联合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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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4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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