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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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博农是一家现代牧场一体化建设服务提供商,为用户提供牧场选址规划、养殖工艺设计、畜牧设备技术集成、粪污处理、配套工程施工、管理咨询、托管运营等解决方案以现代牧场畜牧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等服务,致力于为用户提供养殖场整体解决方案。
- 2024-04-15
- 成为被执行人。
- 2024-03-11
- 新增立案, 案号:(2013)海民初字第25538号。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82法律诉讼
一、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0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及第六项;二、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091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09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北京今腾盛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500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计算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23345.5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计算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10569.75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六日计算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25443.6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计算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北京今腾盛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31386元,由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0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及第六项;二、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091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09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北京今腾盛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500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计算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23345.5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计算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10569.75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六日计算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25443.6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计算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北京今腾盛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31386元,由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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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888元,由上诉人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888元,由上诉人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确认北京今腾盛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克山干草棚1、2、3肉牛棚1、2膜结构安装协议书》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解除;二、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向北京今腾盛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864358.85元;三、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北京今腾盛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500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计算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23345.5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计算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10569.75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六日计算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25443.6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计算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自行将保存在北京今腾盛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工厂处的肉牛棚膜材及拉紧装置取走;五、驳回北京今腾盛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79.23元(北京今腾盛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29366.84)、财产保全费5000元(北京今腾盛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均由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七日内交纳,剩余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北京今腾盛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7839.97元,由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评估鉴定费33000元(北京今腾盛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给付北京今腾盛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确认北京今腾盛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克山干草棚1、2、3肉牛棚1、2膜结构安装协议书》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解除;二、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向北京今腾盛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864358.85元;三、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北京今腾盛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500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计算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23345.5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计算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10569.75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六日计算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25443.6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计算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自行将保存在北京今腾盛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工厂处的肉牛棚膜材及拉紧装置取走;五、驳回北京今腾盛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79.23元(北京今腾盛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29366.84)、财产保全费5000元(北京今腾盛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均由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七日内交纳,剩余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北京今腾盛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7839.97元,由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评估鉴定费33000元(北京今腾盛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给付北京今腾盛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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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北京京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13,501,700.47元。二、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北京京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利息款(以588,186.03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9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3,501,700.4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欠据全部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888元,由北京京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9,611,由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1,2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北京京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13,501,700.47元。二、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北京京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利息款(以588,186.03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9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3,501,700.4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欠据全部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888元,由北京京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9,611,由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1,2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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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乌兰浩特市汇利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3849.00元;并自2020年12月29日起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货款利息至该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乌兰浩特市汇利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70.00元,减半收取计752.00元,由被告X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义务方的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负有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另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直接对相关当事人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乌兰浩特市汇利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3849.00元;并自2020年12月29日起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货款利息至该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乌兰浩特市汇利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70.00元,减半收取计752.00元,由被告X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义务方的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负有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另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直接对相关当事人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限制高消费
开庭公告
12- 北京卓宇供应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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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云南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 贵阳中博农牧业有限公司;
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
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
- 上人内蒙古城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人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
- 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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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城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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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西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贵阳中博农牧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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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现代牧业(新乐)有限公司;
- 现代牧业(集团)有限公司;
- 天津市海禄澳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审理天津市海禄澳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现代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代牧业(新乐)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天津市海禄澳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现代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代牧业(新乐)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 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贵阳中博农牧业有限公司;
- 贵阳三联乳业有限公司;
- 贵州日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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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中博农牧业有限公司;
- 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西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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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今腾盛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
- 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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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贵阳中博农牧业有限公司;
- 贵阳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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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26股权冻结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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