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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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华农科是一家智能农业燃料设备制造商,集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为一体。其主要产品包括温湿度控制仪、生物质热风炉、生物质燃料制粒机、果蔬烘干机等。此外,还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 2024-04-25
- 圣华农科2023年年度净利645.86万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15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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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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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一、被告云南佳叶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94993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789987元;二、驳回原告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744元,减半收取23872元,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云南佳叶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将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云南佳叶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94993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789987元;二、驳回原告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744元,减半收取23872元,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云南佳叶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将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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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C某某给付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000元,按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9元,由C某某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C某某给付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000元,按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9元,由C某某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开庭公告
1- 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G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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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6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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