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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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曾用名:甘肃省电力公司),成立于1990-02-17,位于甘肃省兰州市,是一家以从事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1985667.9448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20000224335387R。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拥有商标6个,作品著作权29项,软件著作权136项。公司共对外投资了32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9个。
- 2024-04-26
-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省管产业2024年第一次物资公开招标流标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公示。
- 2024-04-26
-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省管产业2024年新增第二次物资公开招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公示。
- 2024-04-26
-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省管产业单位2024年第二次服务竞争性谈判采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公示。
- 2024-04-25
-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2024年第三次物资单一来源谈判采购事前公示。
- 2024-04-25
-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2024年第三次服务单一来源谈判采购项目事前公示。
- 2024-04-22
- 青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第八次服务类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招标编号:QSFW24220)。
- 2024-04-22
-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2024年新增第二次服务公开招标采购中标人名单。
- 2024-04-22
- 肃州区卓耀100MW光伏电站项目EPC总承包工程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 2024-04-22
- 武山太皇山50MW风电项目110kV送出线路及接入间隔改造工程中标结果公告。
- 2024-04-22
- 兰州永登100MW农光互补光伏项目EPC总承包项目外部电源工程(三标段)中标结果公示。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287法律诉讼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32元,由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嘉峪关供电公司负担2166元、S某某负担216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32元,由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嘉峪关供电公司负担2166元、S某某负担216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准许W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W某某负担
准许W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W某某负担
准许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白银市平川区供电公司撤回对白银津川轻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白银市平川区供电公司负担
准许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白银市平川区供电公司撤回对白银津川轻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白银市平川区供电公司负担
一、撤销本院2020年10月28日作出的(2020)甘0121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书;二、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永登县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甘肃西北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赔偿财产损失299185元。案件受理费5788元,由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永登县供电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撤销本院2020年10月28日作出的(2020)甘0121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书;二、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永登县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甘肃西北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赔偿财产损失299185元。案件受理费5788元,由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永登县供电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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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3)甘0502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天水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44元,依法予以退回
一、撤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3)甘0502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天水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44元,依法予以退回
申请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定西供电公司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临洮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甘1124民初222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定西供电公司修建(xxxxxx号)杆塔占用朱某某承包经营的耕地25m×26m,由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定西供电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前一次性支付朱某某补偿款50000元,朱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朱某某及其家庭成员不得就该耕地向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定西供电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不得在该耕地内从事任何耕种等危害杆塔安全的行为;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朱某某负担。案件审结且该调解书生效后,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定西供电公司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朱某某申请领取,遂本院立案领取。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定西供电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向临洮县人民法院一案一账户内缴纳案款50000元整,本院于2023年8月1日发放至朱某某账户内。至此,临洮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甘1124民初22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履行完毕。特此通知
申请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定西供电公司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临洮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甘1124民初222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定西供电公司修建(xxxxxx号)杆塔占用朱某某承包经营的耕地25m×26m,由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定西供电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前一次性支付朱某某补偿款50000元,朱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朱某某及其家庭成员不得就该耕地向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定西供电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不得在该耕地内从事任何耕种等危害杆塔安全的行为;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朱某某负担。案件审结且该调解书生效后,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定西供电公司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朱某某申请领取,遂本院立案领取。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定西供电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向临洮县人民法院一案一账户内缴纳案款50000元整,本院于2023年8月1日发放至朱某某账户内。至此,临洮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甘1124民初22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履行完毕。特此通知
一、第三人张某赔偿原告Z某某经济损失8000元;二、第三人张某恢复于2019年剪断原告Z某某在北堡子砖厂的线路及其配套设施;三、驳回原告赵某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内容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第三人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第三人张某赔偿原告Z某某经济损失8000元;二、第三人张某恢复于2019年剪断原告Z某某在北堡子砖厂的线路及其配套设施;三、驳回原告赵某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内容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第三人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准许S某某撤回对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敦煌市供电公司、M某某、Y某某、T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54元,减半收取1477元,由S某某负担(已交纳)
准许S某某撤回对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敦煌市供电公司、M某某、Y某某、T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54元,减半收取1477元,由S某某负担(已交纳)
准许朵某撤回对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某供电公司、第三人苗某、杨某、邰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6元,减半收取703元,由朵某负担(已交纳)
准许朵某撤回对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某供电公司、第三人苗某、杨某、邰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6元,减半收取703元,由朵某负担(已交纳)
被执行人
裁判文书
3-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 送变电工程公司;
- 李某某;
开庭公告
34- 甘肃弘业洮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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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天义;
-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 王海平;
-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暂无简介
暂无简介
- C某某;
- B某某;
-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兰州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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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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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三峡广场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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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瑞玲等人;
-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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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西市益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定西供电公司;
- 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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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网甘肃电力公司;
- 河南亿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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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西市益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定西供电公司;
-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 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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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某某;
- 甘肃金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陇南供电公司;
-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徽县供电公司;
-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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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618法院公告
1-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
-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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