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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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沂水县兴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SHAN DONG XING SHENG KUANG YE GU FEN YOU XIAN GONG SI
山东兴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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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兴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沂水县兴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沂水县兴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SHAN DONG XING SHENG KUANG YE GU FEN YOU XIAN GONG SI、山东兴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YI SHUI XIAN XING SHENG KUANG YE YOU XIAN ZE REN GONG SI、山东兴盛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12-04,位于山东省临沂市,是一家以从事黑色金属矿采选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4261.4183万美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1300733708970Y。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山东兴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商标10个,软件著作权7项。公司共对外投资了9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9个。
- 2024-03-08
- 山东兴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上峪铁钛矿80万吨/年露天开采项目。
- 2024-02-17
- 新增行政许可,获得取水许可证。
- 2024-02-04
- 成为被执行人。
- 2023-12-12
- 山东兴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沂水跋山铁矿、上峪铁钛矿项目(二期)。
- 2023-11-15
- 山东兴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沂水跋山铁矿、上峪铁钛矿项目(二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8法律诉讼
一、被告日照镁钻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兴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堆存费165781.80元及利息(以165781.8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8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山东兴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2元(原告预交1936元),由原告山东兴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8元,由被告日照镁钻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5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日照镁钻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兴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堆存费165781.80元及利息(以165781.8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8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山东兴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2元(原告预交1936元),由原告山东兴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8元,由被告日照镁钻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5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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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山东兴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日照镁钻商贸有限公司货款596148元及利息(以596148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山东兴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照镁钻商贸有限公司诉讼责任险保费988元;三、驳回原告日照镁钻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2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320元,共计19749元,由原告日照镁钻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634元,由被告山东兴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1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山东兴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日照镁钻商贸有限公司货款596148元及利息(以596148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山东兴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照镁钻商贸有限公司诉讼责任险保费988元;三、驳回原告日照镁钻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2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320元,共计19749元,由原告日照镁钻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634元,由被告山东兴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1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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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按原告山东兴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山东兴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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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兴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行,账号:3700××××7081),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保全价值76万元。案件申请费43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兴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行,账号:3700××××7081),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保全价值76万元。案件申请费43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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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开庭公告
4- 山东兴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日照镁钻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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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照镁钻商贸有限公司;
- 山东兴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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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兴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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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
- 山东兴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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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5股权冻结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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