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震局(中国地震局兰州地震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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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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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震局(中国地震局兰州地震研究所),位于甘肃省兰州市,是一家以从事新闻和出版业为主的组织。组织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3536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10000043800070X6。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甘肃省地震局(中国地震局兰州地震研究所)拥有软件著作权73项。
- 2024-01-16
- 岩土工程勘察合同。
- 2024-01-09
- 甘肃省地震局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甘肃子项目预警中心与集成系统改扩建项目采购合同。
- 2024-01-03
- 甘肃省地震局通用设备采购采购合同。
- 2023-12-29
- 甘肃省地震应急响应指挥演练推演系统合同。
- 2023-12-28
- 甘肃省地震局(中国地震局兰州地震研究所)处置设备的公告。
- 2023-12-21
- 甘肃省地震局兰州国家陆地搜寻与救护基地应急救援装备采购项目采购合同。
- 2023-12-19
- 甘肃省地震局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甘肃子项目预警中心与集成系统改扩建项目中标公告。
- 2023-12-07
- 甘肃省地震局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甘肃子项目改扩建工程地震预警紧急处置设备采购与安装采购合同。
- 2023-12-06
- 甘肃省地震局(中国地震局兰州地震研究所)采购电子验收单公示。
司法案件
88法律诉讼
驳回C某某的再审申请
驳回C某某的再审申请
驳回W某某的再审申请
驳回W某某的再审申请
驳回L某某、D某某的再审申请
驳回L某某、D某某的再审申请
驳回Z某某、S某某的再审申请
驳回Z某某、S某某的再审申请
驳回H某某、Y某某的再审申请
驳回H某某、Y某某的再审申请
驳回S某某的再审申请
驳回S某某的再审申请
查封被申请人H某某名下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街道××路××号××单元××层××室房屋的产权过户及抵押手续,不动产权证号:甘(2021)兰州市不动产权第0××6号,该房屋价值149012.95元。案件申请费1265元,由申请人甘肃省地震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查封被申请人H某某名下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街道××路××号××单元××层××室房屋的产权过户及抵押手续,不动产权证号:甘(2021)兰州市不动产权第0××6号,该房屋价值149012.95元。案件申请费1265元,由申请人甘肃省地震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一、解除原告甘肃省地震局与被告D某某于2013年12月18日签订的《甘肃省地震局应急职工住宅楼住房预售协议》及《甘肃省地震局住房交接协议》;二、被告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甘肃省地震局腾交位于兰州市城关区××路××号××楼××楼××单元××层××号房屋;三、驳回原告甘肃省地震局其他诉讼请求。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D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解除原告甘肃省地震局与被告D某某于2013年12月18日签订的《甘肃省地震局应急职工住宅楼住房预售协议》及《甘肃省地震局住房交接协议》;二、被告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甘肃省地震局腾交位于兰州市城关区××路××号××楼××楼××单元××层××号房屋;三、驳回原告甘肃省地震局其他诉讼请求。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D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准许甘肃省地震局撤诉
准许甘肃省地震局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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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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