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何氏医学院
复制沈阳医学院何氏视觉科学学院
法定代表人:
何伟
注册资本:
邮箱:
辽宁何氏医学院(曾用名:沈阳医学院何氏视觉科学学院),成立于2010-02-01,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是一家以从事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为主的组织。组织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98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221000055255110X0。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辽宁何氏医学院拥有商标16个,软件著作权3项。组织共对外投资了3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2个。
- 2024-04-23
- 辽宁何氏医学院标本及模型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 2024-04-21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合同纠纷。
- 2024-04-18
- 辽宁何氏医学院北校区X楼实训室家具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 2024-04-07
- 辽宁何氏医学院实验室气体采购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 2024-03-28
- 辽宁何氏医学院实验室气体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19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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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2022)辽0112执38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2022)辽0112执38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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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沈阳欧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辽宁何氏医学院货款449420元;二、被告沈阳欧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何氏医学院违约金,以449420为基数,按照LPR上浮30%标准,自2019年7月1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辽宁何氏医学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33元,由被告欧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被告沈阳欧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辽宁何氏医学院货款449420元;二、被告沈阳欧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何氏医学院违约金,以449420为基数,按照LPR上浮30%标准,自2019年7月1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辽宁何氏医学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33元,由被告欧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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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2民初487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2民初487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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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辽宁精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39元,减半收取1169.5元,由原告辽宁精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准许原告辽宁精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39元,减半收取1169.5元,由原告辽宁精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
开庭公告
25- Q某某;
- 沈阳万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辽宁何氏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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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何氏医学院;
- 沈阳万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W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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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何氏医学院;
- 沈阳万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D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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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万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辽宁何氏医学院;
- Y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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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某某;
- 沈阳万维物业集团服务有限公司;
- 辽宁何氏医学院;
我院定于2024-04-28 09:00:00在本院民事审判二庭依法公开审理M某某与沈阳万维物业集团服务有限公司,辽宁何氏医学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24-04-28 09:00:00在本院民事审判二庭依法公开审理M某某与沈阳万维物业集团服务有限公司,辽宁何氏医学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 沈阳万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辽宁何氏医学院;
- Y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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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豫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辽宁何氏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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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天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 辽宁何氏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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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某某;
- Q某某;
- 辽宁何氏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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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天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 辽宁何氏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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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25诉前调解
2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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