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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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占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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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位于甘肃省兰州市,是一家以从事教育为主的组织。组织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297196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62000043814042XJ。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西北师范大学拥有商标8个,作品著作权1项,软件著作权1080项。组织共对外投资了5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2个。
- 2024-04-25
- 环县2023年羊只屠宰交售专项核查服务机构项目。
- 2024-04-24
- 2024年“国培计划”培训项目(第二十二包)。
- 2024-04-24
- 2024年“国培计划”培训项目(第十包)中标公告。
- 2024-04-24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 2024-04-24
- 2024年“国培计划”培训项目(第十包)。
- 2024-04-24
- 2024年“国培计划”培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 2024-04-24
- 2024年“国培计划”培训项目(第二十二包)中标公告。
- 2024-04-23
- 敦煌学院摄影、摄像器材采购项目成交公示。
- 2024-04-19
- 西北师范大学食品安全年度服务项目成交公告。
- 2024-04-19
- 西北师范大学纸质图书期刊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21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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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L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准许原告L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本案按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准许原告L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准许原告L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驳回G某某、Y某某、W某某2、W某某3的再审申请
驳回G某某、Y某某、W某某2、W某某3的再审申请
驳回西北师范大学的再审申请
驳回西北师范大学的再审申请
一、维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5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二、变更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5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W某某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G某某、Y某某、W某某1、W某某2支付经济补偿金3207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617元,由W某某乙负担5808.5元,由G某某、Y某某、W某某1、W某某2负担5808.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维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5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二、变更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5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W某某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G某某、Y某某、W某某1、W某某2支付经济补偿金3207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617元,由W某某乙负担5808.5元,由G某某、Y某某、W某某1、W某某2负担5808.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撤销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5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二、西北师范大学、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装修工程款800261元及利息214670.01元(计算至2019年3月10日);三、西北师范大学、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金按800261元,利率按年息4.35%计算。四、驳回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535元,由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96元,由西北师范大学、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4939元;西北师范大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50元,由西北师范大学负担6915元,由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436元。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50元,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6915元,由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4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撤销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5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二、西北师范大学、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装修工程款800261元及利息214670.01元(计算至2019年3月10日);三、西北师范大学、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金按800261元,利率按年息4.35%计算。四、驳回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535元,由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96元,由西北师范大学、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4939元;西北师范大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50元,由西北师范大学负担6915元,由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436元。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50元,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6915元,由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4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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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仲裁字(2018)第138号国内仲裁裁决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兰仲裁字(2018)第138号国内仲裁裁决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开庭公告
9- W某某;
- 西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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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北师范大学;
- 江苏万通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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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某某;
- 西北师范大学;
- 杭州研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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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万通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西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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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兰天物资调剂有限公司;
- 西北师范大学;
- 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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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某某;
- 西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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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兰州市分公司;
- 西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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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某某;
- L某某;
- 西北师范大学;
- 北京中科软科技有限公司;
- 融信在线(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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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兰天物资调剂有限公司;
- 西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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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13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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